与“古汉养生精”仅一字之差 法院判侵权赔偿5万
〖2006-12-7 7:0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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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近日,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新余默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古汉养生堂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定:江西省新余默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默克”)、衡阳古汉养生堂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养生堂”)立即停止“古汉尊养生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销毁张贴有“古汉尊养生精”标识的库存产品及包装材料;“新余默克”、“衡阳养生精”赔偿清华紫华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损失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紫光古汉”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92年就注册了“古汉”商标,主要生产“古汉养生精”口服液和片剂。今年上半年,该公司突然发现由“新余默克”生产、“衡阳养生堂”总代理的“古汉尊养生精”口服液估湖南市场上大量出现。“古汉尊养生精”无论从商标的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及产品的包装,都与“紫光古汉”注册的商标和产品的包装相同或近似。“古汉尊养生精”投入市场后,由于混淆视听,使“古汉养生精”口服液销量直线下降,不仅严重影响了“紫光古汉”的生产和经营,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此,“紫光古汉”于2006年5月2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6年7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新余默克”辩称,今年3月7日,受“衡阳养生堂”委托,该公司生产“古汉尊养生精”口服液一批。“衡阳养生堂”提供了即将获得“古汉尊”正式注册商标的《商标受理证明》和不会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关于产品包装知识产权问题的复函》。在办妥相关手续后,该公司于4月7日至28日共生产“古汉尊养生精”口服液350件,后一直停产。因此,该公司在这一事件过程,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衡阳养生堂”辩称,该公司销售“古汉尊养生精”等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均已依法提出申请,并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受理,现正在审查批准之中;本案诉争的商品“古汉养生精”与“古汉尊养生精”系不同类不同种商品,前者是第五类的中药成药产品,后者是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液、营养胶囊,即普通人保健食品。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走访调查和庭审质证后认为,“衡阳养生堂”的“古汉尊养生精”与“紫光古汉”生产“古汉养生精”均系依据长沙马王堆出土古医学《养生方》养生秘旨而研制产品,两种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基本相同,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应视为类似商品。本案诉争的“古汉”注册商标是文字和图形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古汉尊”商标是文字商标,其整体外观虽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古汉”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其组合要素的“古汉”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与“紫光古汉”生产的养生精形成了固定的联系。消费者容易将“新余默克”和“衡阳养生堂”生产、销售的“古汉尊养生精”与“紫光古汉”生产“古汉养生精”产品相混淆,至少一般会认为两者的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衡阳养生堂”的“古汉尊”商标使用了“紫光古汉”“古汉”注册商标最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在隔离状态下对比,二者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故可认定“古汉尊”商标与“古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新余默克”为“衡阳养生堂”生产使用“古汉尊”商标的养生精产品,亦构成对“紫光古汉”“古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武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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