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著作权案顶半边天

〖2006-12-6 16:59: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公布了今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年各级法院的著作权案件占全部知产案件的一半,而商标权类案件增长得最快。

    据高院民三庭庭长张鲁民介绍,十大案例是从2006年全市各级法院作出且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这些案件几乎涵盖了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各种类型,其中有典型的侵权案件。

    记者注意到,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例中,著作权案件占一半。据介绍,2006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著作权案件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裁判结果对相关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张鲁民说,今年著作权纠纷范围扩大,从前些年的图书、文章类侵权,发展到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等多个方面。此外,许多新类型的案件有所增长,如关于搜索引擎的。

    据介绍,今年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达2000余件,比去年增长了近四成。 

    No.1秀水街市场商标权案

    案情:原告法国香奈儿公司拥有“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秀水街市场内摊位买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秀水街市场在接到律师告知函后继续销售侵权商品。

    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No.2“火柴棍小人”著作权案

    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推广新产品时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判决: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 

    No.3“金杯”专利

    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华晨金杯公司是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

    判决: 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No.4 “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原告汉王公司开发出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简称“汉王文本王”软件),并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产品上市销售。

    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并提供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No.5 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原告庄羽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此后,被告郭敬明创作、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问世。原告庄羽认为,被告的小说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故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判决:被告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No.6 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案

    案情:被告中科弘天弘公司是与原告中国科学院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设施、网站及广告宣传品中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和院徽。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法人名称权是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恶意对法人名称进行混淆或者进行攀附性使用,可能损害他人对法人的社会评价。 

    No.7 “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涉嫌侵权。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点评: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No.8 “环球娱乐网”录音制作者权案

    案情:原告步升公司对许巍演唱的《纯真》等4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名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环球娱乐网”上向公众提供在线试听、铃声下载服务。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No.9 《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刀郎”为歌手罗林的艺名,曾推出《刀郎》专辑。原告广东大圣公司设计了专辑的包装封面文字、图案和歌词本版式。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刀郎》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71万元。

    点评:“刀郎”一词作为已有术语属于公共领域,但用于特定人、特定产品并加以设计,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具有专有属性。 

    No.10 “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情:原告华润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产品的销售者虚构生产厂家的,应令其同时承担侵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孙慧丽 )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