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县新华书店卖假派克笔被判赔偿
〖2006-11-26 14: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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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开胃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密云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派克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相关支出的费用1042元。
上海派克笔公司起诉称,上海派克笔公司是“派克”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向涉嫌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分销商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3月8日,上海派克笔公司在密云新华书店以24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枝笔,该笔的笔帽的下端、笔尖和笔芯上、笔盒的外侧和内侧均印有“PARKER”商标和“图形”商标。经上海派克笔公司鉴定,该笔系假冒派克商标的产品。
上海派克笔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密云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派克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的合理支出1042元;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密云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上海派克笔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上海派克笔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密云新华书店利用了他们的品牌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产品,影响了商标的声誉,也影响了正品的销售量,索赔10万元。
北京高院认为,密云新华书店销售的带有“PARKER”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商品,应认定其侵犯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以密云新华书店销售侵权商品开出的发票上填写有“派克”二字侵犯其“派克”商标,无事实及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派克笔公司主张密云新华书店赔偿其10万元,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故上海派克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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