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江苏两个“春光”争糖果 谁是商标真正主人

〖2006-11-21 14:4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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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刘丹
 


    “春光”是海南省著名商标,由海南省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春光”牌系列糖果更是远销国内外。如今却有人声称,糖果类“春光”商标的真正所有者另有其人。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江苏“春光”:我们注册得更早 

  海南人吴先生告诉记者,文昌春光食品于1998年7月正式注册了“春光”商标(第30类);而早在1997年6月,江苏省扶贫开发中心就已经注册了“春光”商标(第30类),现该商标已经转让给了他们。 

  吴先生说,他在网上看到江苏“春光”商标拍卖的消息,他深知海南“春光”的影响力,认为这个商标很有价值,所以买了下来。如果文昌春光食品公司愿意出几百万元,他可以将江苏“春光”转让。 

  记者从吴先生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看到,江苏“春光”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 

  海南“春光”:我们是著名商标 

  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春光告诉记者,该公司在申请“春光”商标和被认证为著名商标时,都没有任何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春光特制椰子糖的外包装还申请了专利,所以该公司才是“春光糖”的真正主人。 

  记者从文昌春光食品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看到,海南“春光”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软糖、糖粘、酥糖、花生糖、奶片、食品香料、玉米花、春卷皮”。 

  商标所:两个互不构成侵权 

  为什么同一个类别里会有两个“春光”商标?又该如何看待这两个“春光”呢?记者采访了海南第一商标事务所所长周泽群。 

  周泽群告诉记者,出现两个“春光”,是因为在这两个单位申请商标时,有关部门参照的是1993年版的《类似商品区分表》,那时糖和糖果不是类似商品。也就是说,当时批准的江苏“春光”是30类中糖的商标,而海南“春光”是30类中糖果的商标。之所以现在出现争议,是因为在1998年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糖和糖果被定为了类似商品。周泽群认为,两个商标互不构成侵权。(岳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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