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即成“奥运首选品牌” 卖变形“福娃”也属侵权

〖2006-11-21 8:4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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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据昨日(20日)央视的《新闻30分》节目报道,北京一家食品公司不久前收到“北京奥业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发来的请柬,承诺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授予他们公司一个“奥运首选品牌”的称号,并可以印在他们生产的食品外包装上。而这个所谓的“奥运首选品牌”,被北京奥组委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接到请柬的那家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坚介绍说:“当时第一感觉就是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花了很少的钱,却能得到奥运品牌的使用权。回过头一想,觉得不太靠谱,认为应该请教一下奥组委的有关专家。”而北京奥组委的答复,让这家公司大吃一惊,所谓的“奥运首选品牌”,是纯属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奥组委没有推荐产品,也没有指定单位这样的说法。 

  随着2008年的临近,奥运商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商家,一些企业开始打着奥运的旗号来做自己的生意。那么,这些企业的做法正当吗?他们是否都拥有合法的授权呢?本报记者做了一番调查。 

  记者发现,不少网上商店都销售着一种怪模怪样的塑胶娃娃,这种娃娃乍一看酷似奥运吉祥物福娃,可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它们和福娃质地不同、图案不同,动作和表情也不一样,该产品的介绍中明确说明,这是介于玩具熊和福娃之间的一个玩具新品种。此外,在其他网上商店还销售一种“雅皮士娃娃”,也是将福娃改头换面。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对此表示:2008年奥运会的吉祥物和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北京奥组委的作品,没有经过奥组委认可被别人变形了、篡改了,这本身就是侵犯奥组委的权利。 

  据介绍,早在北京申奥成功之初,国务院就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像“北京2008”、“新北京、新奥运”等文字、图标都受法律保护。执法部门也依据这个条例加大了保护力度,截至目前,市工商局已查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287起,没收和罚款约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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