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专利使用权

〖2006-11-12 14:3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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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管理实施办法

  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是亚冬会正式标志,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是其正式名称。为了准确地使用会徽、吉祥物及名称维护其严肃性,加强对使用会徽、吉祥物及名称作为产品、商品、纪念品标志的管理,保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根据国家工商局及亚奥理事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会徽、吉祥物标志以及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名称所有权属亚冬会组委会。除新闻报导外,任何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经组委会同意,不得使用。如有违反,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2、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亚冬会专利标志必须先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义务、交纳费用。获准领取《标志使用许可证》后,可按申请项目在其产品上使用,进行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

  3、使用亚冬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会徽、吉祥物标志、名称使用费的交纳可支付现金,也可以支付部分现金和部分实物。但实物部分不得高于三分之一。特殊情况根据亚冬会的需要,也可全部以实物支付。

  5、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其使用方式有“指定产品”和“标志产品”两种。“指定产品”主要是名、优、新、特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唯一性(排它性),“标志产品”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视实力申请使用。

  二、指定产品资助者的利益

  1、亚冬会独家资助者即“指定产品”。

  2、在其产品上使用亚冬会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并且注明是亚冬会指定产品。

  3、确定指定产品后由亚冬会组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和签字仪式,邀请有关领导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4、组委会将邀请资助者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亚冬会有关活动。

  5、根据资助数额可在亚冬会比赛场、馆负责提供相应数量的场地广告(制作费用由资助者负责)。

  6、亚冬会期间给予户外广告位置和印刷品广告的优先权。

  7、在比赛期间,准许其产品进入有销售条件的场、馆和运动员住址进行销售。

  8、在亚冬会商贸活动中提供方便。

  9、在新闻媒介或亚冬会有关印刷品上予以鸣谢。

  三、标志产品资助者的利益

  1、在其产品上使用亚冬会会徽、吉祥物的专利标志。

  2、授予获得亚冬会标志产品资助荣誉证书。

  3、亚冬会期间,准许其产品进入有销售条件的场、馆和运动员住地进行销售。

  4、亚冬会期间享有场地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购买优先权。

  5、亚冬会商贸活动中提供方便。

  6、在新闻媒介或亚冬会有关印刷品上予以鸣谢。

  四、申请办法

  1、单位或个人使用会徽、吉祥物需填写《标志产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使用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名称要填写使用亚冬会名称申请表。申请单位或个人来人来函办理均可。

  2、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所申请的产品两个以上样品(大件产品可提供照片)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3、生产单位或个人每申请一次专利产品须交纳申请手续费,境内5000元人民币,境外2000美元。

  4、组委会将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择优确定。获准情况均以书面答复。所提供的样品、资料、申请表均不予以退还。

  5、对确定使用亚冬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单位或个人,发给亚冬会《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单位或个人可按申请项目在其产品上使用亚冬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

  6、使用亚冬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要与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签订协议并事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协议书要证明生产数量及期限,使用单位要接受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的审计监督。

  7、亚冬会为了筹集资金,获指定产品、标志产品的资助者资助款、物资金主为。以实物抵资者,实物部分不得高于三分之一,且实物以出厂价格算金额,特殊产品另议。

  8、指定产品、标志产品与亚冬会组委会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公证并受法律保护,对违约者由法律部门处理。

  9、亚冬会市场开发部是具体负责受理申请使用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合法机构。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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