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法院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26日正式生效
〖2006-10-25 20:0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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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26日正式生效。
近日,市中院对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诉莱阳某公司在其加工、销售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等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双塔”商标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利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定原告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使用在淀粉制品(粉丝)商品上的双塔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莱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加工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双塔的注册商标,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标注有“双塔”商标标识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等产品。同时判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于26日正式生效。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是工商总局和法院两个渠道,而之前是单独由工商总局认定。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依据国际惯例。这次烟台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案不仅体现了与国际接轨,而且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认定渠道,使企业正当利益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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