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抢注热点 高校校名商标之惑
〖2006-10-23 22:3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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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编者按: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清华大学名列其中,而不久之前,在清华大学及清华大学出版社与团结出版社和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关于清华商标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也认定清华为驰名商标。近几年来高校校名频频被抢注,部分人企图利用人们对高校的信任蒙骗消费者。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能对解决校名被抢注的问题起到什么作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这无论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商标
缘何成抢注热点
高校的校名、学校的标识,甚至包括学校的典型建筑,比如清华大学二校门、清华学堂、北京大学的未名湖等,都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无形资产,它不仅仅是高等院校的一种标志,而且是高校厚重的文化、高素质人才培养、高科技水平的体现,同时又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而言,这些院校有着悠久的历史、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在人们心目中有着很高的地位。对知名高校的研发成果、技术、校办产业的产品、服务等,人们也习惯以对名校的认识、信任来认识、接受,因此校名被商业化运用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也很大。
正因为如此,高校校名成为某些人觊觎的目标,尤其是最近两年来,高校校名频频被抢注为商标,几乎席卷了全国知名高校。据记者了解,以“清华××”注册的商标就达数百个,而其中与清华有关的仅占少数;以“北大××”命名的也有数百个,甚至有一个浙江人申请注册“清华北大”热水器。
高校承担着培养从事智力劳动的创造者,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承担着运用知识为社会创造财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而其自身的名称得不到有效保护,频频遭到抢注,不能不说具有讽刺意义。
全类注册,
能否保护好金字招牌
面对越来越多的抢注者,高校也打响了校名商标的“保卫战”。各高校纷纷将自己的校名、校名缩写甚至标志性建筑等进行了相关领域的注册,这对遏制校名被抢注起到了一定作用。有些高校还进行了全类注册,比如2003年,浙江大学将“浙大”、“ZHEDA”、“求是”及“浙江大学鹰图型”四个商标,分别在45个大类申请注册,共计180个商标,成为中国申请全类保护注册商标的第一所高校。今年9月,四川大学也对“川大”商标进行了全类注册。
全类注册能解决高校商标保护面临的问题吗?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刘月娥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她告诉本报记者,首先全类注册需要很大的一笔费用,不仅要交纳一笔不菲的注册费,还要向商标代理机构交一笔服务费,合起来要上百万元;关键是全类注册完全没有必要,如果仅仅为了防御连自己根本不会使用的商标也去注册,这是一种资源浪费,而且三年不使用还有被撤销的风险。
即便全类注册也很难对校名进行全面的保护。某高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北京大学“北大”商标已全类注册,包括在11类“暖器”一项上注册的“北大”商标,一家企业则在“电暖器”一项申请注册“北大公主”商标,并获得公告了。如果不予理睬,核准后进入市场,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认为是“北大”的产品。要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只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所以尽管学校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却解决不了源头的问题。高校是非盈利性单位,更应该关注的是技术创新和获取专利的保护,在高校名称上耗费精力实在没有多大的必要。
认定驰名商标可有效防止恶意抢注行为
此次“清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能否对高校解决商标被抢注的问题有所帮助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有专家认为,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殊保护,一旦以校名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 商标,对于有效遏制抢注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并非所有的高校校名都能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的办法来解决校名被抢注问题,毕竟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要求相当高的,而且要走很复杂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知名高校,难以达到驰名的程度,那该怎么办呢?
最终出路是
高校与企业脱钩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月娥认为,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的保护,首先要保护单位名称权;其次是注册能够想到的所有商标。在上述法律手段都难以保护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高校校名商标保护问题专家们也有各自的看法。在2005年5月举行的“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12届年会暨21世纪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国际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解决高校校名保护的问题有两个思路:一个是可以利用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来保护高校校名,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第二个思路是通过申请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有的与会代表更提出国家应当对校名单独作出规定予以保护。而湖北省高院代表则认为,拥有驰名商标可以提起企业名称权诉讼,因此提起企业名称权诉讼需要申请驰名商标,但不能指望通过诉讼解决所有问题。他提出,学校应当与校办企业脱钩,避免卷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育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魏新教授讲到高校产业时首先给冠以“中国特色”4个字,他认为:我国现在意义上的高校产业,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用“中国特色”来形容是很恰当的。比如美国法律是不允许具有NPO(非盈利组织)背景的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国外绝大多数大学不直接兴办企业,他们以高新技术、成果、人才吸引企业家投资。这是中国高校企业与国外高校企业之间最明显的区别。
就此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1]58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第16条,要求学校要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明确校办企业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记者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经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该公司名称从2006年5月30日已经正式更名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除去了前面的“清华”二字。
如果校办企业彻底与学校脱钩,消费者也自然不会把那些企图与高校“攀亲”企业与名校联系起来了,这些企业借高校金字招牌的企图也就不会得逞了。(岳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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