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抢注第一案宣判 抢注“中广置业”合同无效
〖2006-10-20 10:5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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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孙伟栋
南京某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通过3721网站在本地的代理商,要求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打算注册成功后再转让给中广置业公司,实现从中牟利的目的,岂料抢注未能成功。随后该高级主管将代理方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费用1500元。昨天(19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诉讼双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由抢注网络实名引发诉讼,在南京市尚属首例。
抢注“中广置业”为牟利
现年27岁的原告丁某,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高级主管,经济头脑十分活跃。2004年5月,他找到由同学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华坤公司(该公司是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推销网络实名的代理商,现已被阿里巴巴网站并购),协商网络实名订购事宜,随后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由丁某向3721公司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华坤公司按每个实名15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了丁某3000元的服务费用。
“华芳”和“中广置业”都是两个知名度很高的公司,前者系张家港市的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后者则是一家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知名连锁公司。丁某抢注两家公司网络实名的目的,是想抢注成功后再转让给这两家公司,以便从中牟利。这与抢注商标注册后再转让,基本类似。
注册未成功引发诉讼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华芳”被注册成功。而“中广置业”的注册并不顺利,最终未能成功。事后,双方因无法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丁某遂将华坤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500元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但被告对此却不予认可,认为“中广置业”已注册成功,后因其他原因被停止使用。
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曾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在互联网上查询案件事实,当在阿里巴巴网站中键入“华芳”后,通过搜索,页面会弹出一个出售该网络实名的信息,该信息的联系人为原告丁某。而当键入“中广置业”四个字搜索时,则未弹出上述类似页面,出现的是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的网页。法院由此证实,“中广置业”未成功注册。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是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原告申请注册的目的是在抢先申请注册成功之后,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以获取一定的利润。
恶意损人合同被判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实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和意义,可以给注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该利益属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予以规范和保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调整关于网络实名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民事权利向互联网延伸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原、被告在订立《3721订单》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及南京等地区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具有特定的意义,双方也知道3721公司《注册规范》中的禁止恶意抢注、禁止非权利人使用社会团体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注册为网络实名等条款,但原、被告仍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注册他人的公司名称,以达到在先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获取一定非正当利润的目的。
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3)款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就“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注册服务事宜所签订的《3721订单》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1500元费用予以返还。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链接:抢注网名案一览
第一案
前不久,扬州大学的网络实名被人抢注。扬州大学被抢注的网络实名包括“扬州大学.com”、“扬州大学.cn”、“yzu.cn”、“yzu.net”。据悉,“扬州大学.com”是被人通过美国的一家国际域名注册公司注册的,注册时间为今年6月18日,有效期为1年,目前该网络实名正在被使用。
第二案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络实名“山东人才”去年4月19日被北京世纪伯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抢注。山东人才服务中心索赔3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第三案
去年8月22日,成都某交流中心抢注了“梦想中国网”及“超级女声网”两大网络实名及域名。随后,湖南某影视文化公司愿出资12万元购买“超级女声网”网络实名和域名,抢注公司由此大赚一笔。
域名注册相关法规
据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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