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重庆知识产权案件九大新特点

〖2006-10-17 21:0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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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为适应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进一步认清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形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3庭副庭长王小林分析近三年受理案件,认为重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九大新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增长幅度逐年上升。入世以来,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增长幅度明显:2003年收案88件,2004年收案101件,比2003年上升14.77%;2005年收案143件,比2004年上升41.58%;2006年1-8月已收88件,估计增幅将进一步加大。 

    二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增多。在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很多新类型案件,如企业广告、标牌、招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件、因擅自提供网上音乐下载及试听服务而引发的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益的案件、因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广告信息不当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以及有关MTV音乐作品纠纷、诉前禁令、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等,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三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增大。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多,而有关法律规定又不够明确,导致认识很难统一;除涉及法律问题外,还广泛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举证、质证难;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常常具有隐蔽性、即逝性,调查取证难;专利、商标、软件、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多涉及产品的市场份额,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当事人往往对抗性很强;著作权、专利、发明等案件还涉及一些高级专业人士的名誉、地位等利益问题,当事人争议很激烈,情绪化明显。 

    四是同一权利人提起系列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形增多。主要是对同一知识产权或同种类知识产权提起系列诉讼,较为突出的是专利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这些案件中,同一权利人提起了多次、十多次诉讼,最高的达到近三十次。 

    五是知识产权案件起诉标的普遍较小。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起诉标的普遍偏小。在2005年受理案件中,起诉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仅有15件,而起诉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则有4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39.83%。 

    六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请求法定、定额赔偿的多。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原告往往不能提供自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而获取违法所得的证据,故多数当事人均依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有关法定赔偿的规定请求赔偿,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定额赔偿。 

    七是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由于涉案标的往往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者很多案件类型系重庆和全国首例,因此社会非常关注。如高小华诉陈可之著作权纠纷案件,涉案标的是重庆市三峡博物馆竞标作品-油画《重庆大轰炸》;重庆三高和天友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涉及到重庆乳业两大巨头;《沙场点兵》VCD封面著作权侵权案件,牵涉热播军事题材电视连续剧;又如全国首例教师教案著作权纠纷、全国首例因委托进行商标在先权利冲突的查询而引发的商业欺诈纠纷案件,由于系同类案件首次诉讼,也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八是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结案率大幅度上升。为有效化解纠纷,该院十分注重调解工作,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或和解。2003年调解、和解撤诉率为35.71%;2004年调解、和解撤诉率为41.97%,比2003年上升6.26%;2005年调解、和解撤诉率为52.14%,比2004年上升10.17%。     

    九是知识产权案件涉案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多。有的权利人对侵权赔偿额的期望值过高,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往往盲目提出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请求,一旦法院未全额支持其赔偿请求,权利人就认为司法保护不力;有的权利人片面理解知识产权,对不构成侵权、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定保护范围的行为,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求法官予以制止;有些当事人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没有认识到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与损害他人有形财产一样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法官判决构成侵权,则表示强烈不服,认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过头。(方剑磊 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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