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讨回48万商标使用费
〖2006-10-12 22:1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深圳餐饮企业中御公司使用“富春”商标后,却拒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今年5月以来,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三赴深圳,于国庆节前成功执结该案。
2003年4月15日,扬州市富春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富春茶社和中深御膳有限公司(简称中御公司)签订协议,允许中御公司在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使用中华老字号“富春”商标,中御公司每月缴纳使用费2万元。
两年过去了,中御公司支付了富春茶社的其他费用,唯独不按约支付商标使用费。去年4月26日,富春茶社将中御公司推上扬州市中级法院被告席。同年9月12日,市中院缺席判决中御公司停止使用“富春”字号和商标,支付富春茶社商标许可使用费4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中御公司停止使用“富春”品牌,但对48万元使用费却分文未付。法官发现中御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但2004年12月中御公司资产汇总表反映有2181万余元资产投入到深圳市东座酒店,该酒店的3个股东分别是中御公司法人孙留发的妻子和两个姐姐。
今年5月6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多次传唤仍未见孙留发的踪影。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三次前往深圳,将孙留发戴上手铐。9月29日上午,孙留发主动向富春公司代理人表示了歉意。双方达成和解:孙留发立即支付15万元,余款分两次付清。
(通讯员孔令宏 直行 记者杜玺琼)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