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告“新派公子”侵权

〖2006-10-11 9: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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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INC(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和陈雄军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原告诉称,1953年美国人休·海夫纳创办了《花花公子》杂志,其子克里斯蒂·海夫纳继承父业,对公司进行改革,使“花花公子”从一家美国杂志社发展成为跨国媒体集团和国际知名品牌。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PLAYBOY”、“花花公子”及“兔头图形”等品牌经商标局注册登记于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又于1991年授权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经营PLAYBOY“花花公子”品牌的服装、鞋类及皮具等产品。PLAYBOY“花花公子”的商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多次被质检部门评为“合格产品”,该商标也多次被授予“畅销品牌”等称号。

    2003年10月,陈存木等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国新派花花公子);同年12月,又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派花花公子),主要经营鞋、服装等商品。深圳新派花花公子以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的名义在中国开展业务。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以受让的方式获得了第893419号“HIWELL及兔头图形”和第953409号“PEARLBOY”商标,并许可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及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使用上述商标。

    今年8月,原告于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内发现被告陈雄军经营的店铺内大量销售印有“HIWELL及兔头图形”及“PEARLBOY”商标的衬衫。在陈雄军赠送的授权证书中还写有商标持有人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制造商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等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商标,使他人对原告产品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陈雄军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判令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花花公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据悉,二中院已立案受理,并移送相关审判庭。(李媛 蒋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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