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我国卷烟商标的影响3

〖2006-10-8 22: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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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五、讨论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率,我们要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以下做法。

    1 卷烟商标不必“整体注册”

  笔者对2000年之前在我国注册的6599件卷烟商标进行了统计:我国企业注册卷烟商标5531件,整体注册5394件,高达97.5%。有2.5%的不是整体注册, 并且分布于各个历史时期。

  以上数据说明:“整体注册 ”始 终 都不是卷烟商标 所“必须”的,无论是商标局或是国家局,都没有卷烟商标必须进行整体注册的规定,笔者所参与的注册实践 也证实了这一点。

    2 重新注册组合使用

  装潢是易变的。对于整体注册的卷烟商标,由于“卷烟装潢=卷烟商标”,因此装潢(主要是图案部分)的每次变化、哪怕是很微小的变化都应当重新进行商标注册。

  对于那些非地名卷烟商标(如:红梅、牡丹)以及那 些虽然是县级以上地名,但有第二含意的卷烟商标 (如:石狮、红河、长乐),可以采用“分解要素、分别注 册、组合使用”的方法:把整体注册卷烟商标的每个要素分解出来进行分别注册,不仅增加了装潢设计的灵活性,而且也能把警句对卷烟商标和卷烟装潢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3 与商标局协调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北京、南京)以及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 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如:人民大会堂、钓 鱼台、紫光阁)这类“地名商标”以及历史原因存在的 “共有商标”不能更改图案再重新注册、只能在使用过 程中保持注册商标的原样。《公约》在我国生效后,这 类商标将陷入两难状态:不加上警语则不符合《公约》, 加上警语则破坏了商标图案的完整性而与《商标法》相 矛盾。

  1987年5月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酒类、卷烟等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第3款中指出:在卷烟商标上加注“烟型”、“焦油”含量等字样不按自行变更商标图样处理。警语无论是面积大小还是影响作用都远远超过“烟型”、“焦 油”等卷烟标注,因此更需要商标局给出一个类似于1987年的“复函”(或“司法解释”)。这需要烟草专卖局或相关部门与商标局进行协调,统一解决。

  虽然看起来《公约》生效后还有一段缓冲期,但是注册一件商标一般情况下需要12~18个月,如果进入商标异议、评审程序还需要再加上2~5年。这样看来,留给我们的时间其实不多了、甚至已经不够用了。

                                (作者简介:赵文侠,男,工程师,北京卷烟厂技术中心 张保国,男,律师,北京邦信阳商标专利事务所)


    六、 小结

  警语加入卷烟包装的“主要可见部分”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控烟的具体措施,企业应履行有关规定,发挥卷烟包装的双重功能,既发挥商标体现品牌个性文化的消费认同作用,又体现“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告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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