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 .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并 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 . 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3 .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4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