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指定使用商品:集成电路卡、计算磁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