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指定使用商品:集成电路卡、计算磁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