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 .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 FISHER ”译为“渔夫”,“ SCIENTIFIC ”译为“科学的”
HERITAGE 译为“遗产”, CASHMERE 译为“羊绒”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例如:
(译为“繁荣”)
( HOPE 译为“希望”)
(译为“老板”)
(译为“绅士企鹅”)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WELL & WELL 译为“好和好”)
( HAPPYTREE 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 miss me 译为“思念我”)
( UNIQUE 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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