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 .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FISHER ”译为“渔夫”,“ SCIENTIFIC ”译为“科学的”

HERITAGE 译为“遗产”, CASHMERE 译为“羊绒”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繁荣”)

( HOPE 译为“希望”)

(译为“老板”)

(译为“绅士企鹅”)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WELL & WELL 译为“好和好”)

( HAPPYTREE 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 miss me 译为“思念我”)

( UNIQUE 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