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他”) (译为“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 2 )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出租马车”)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HAWK 译为“鹰”, WOLF 译为“狼”)

( Win 译为“赢”, tech 译为“技术学院”)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太阳力量”) (译为“阳光”)

(无含义) (无含义)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译为“愿望”)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马”) (译为“房子”)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8 .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皇冠”)

(法文译为“红与黑”)

译为“ 123 ”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单数形式) (复数形式)

(动词普通形式) (动名词形式)

(全部拼写形式) (缩写形式)

(名词普通形式) (名词加冠词形式)

(形容词原级) (形容词比较级)

(形容词形式) (名词形式)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衬衫)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13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 )( 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冻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豆制品) (指定使用商品:食物蛋白)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酒)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 (译为“大龙”)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5 .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