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饮料
( 饮料 )
指定使用商品:卫生纸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矿泉水、汽水
(译为“果味的”)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
( 音像 ) 、眼镜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面包
(该商标中的“ SALES;LOW PRICES EVERY DAY ”可译为“廉价出售;每日低价出售”)
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但依照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
(文字上方为“ ESTABLISHED 1874 ”字样,含义为“建于 1874 年”)
指定使用商品:纺织机
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防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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