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碳酸钙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

指定使用商品:碗柜、办公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饮料(橙汁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红木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