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例如:

*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服务:不动产出租

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

(“ CHAIN ”译为“链条”)

*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

(无含义)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护腿

指定使用商品;纸、印刷品

指定使用服务:广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服务:酒吧

2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

指定使用商品:报纸

指定使用服务:法律服务

( 3 )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例如: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申请人:(比利时) PAPERLOOP S.P.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