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例如:

申请人:杨洪来 申请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汊沽港镇一街 塘南路 20 号

(“ GENEVE ”译为“日内瓦”)

申请人: QUINTING S.A. 地址:瑞士日内瓦

(“ PARIS ”译为“巴黎”)

申请人: SYLVIE JESSUA

地址: 11,quai de la Gironde,F-75019 PARIS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 NEW YORK ”译为“纽约”,“ PARIS ”译为“巴黎”)

申请人:北京盛世杰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PARIS ”译为“巴黎”)

申请人: M.SERGE LOUIS ALVAREZ

申请人地址: 18 RUE ROBIN,BP 148 F-26905 VALENCE CEDEX 9(FRANCE)

(“ GENEVE ”译为“日内瓦”)

申请人:弗雷德瑞克康士丹顿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荷兰安德烈斯群岛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所在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