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玉米 ( 磨过的 )
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车、自行车、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