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2 . 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津门海誓)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榨菜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3 . 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调味品

(申请人:长谷川香料 ( 上海 ) 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胶纸带

(申请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旅馆

(申请人:北京饭店)

4 . 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观光旅游

5 . 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传动装置 ( 机器 )

( TAI XING 与江苏省泰兴市的拼音相同)

指定使用商品:自行车

(“ XIANG HE ”与河北香河县的拼音相同)

6 .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