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

1 . 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

2 .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 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

(申请人:王金石)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申请人:潍坊体会制衣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肉

(字母为“北京茂盛园肉食品厂”的拼音;申请人:褚秀丽)

指定使用服务:医院、兽医辅助、动物饲养

(申请人:郑伯昂)

指定使用服务:学校 ( 教育 )

(申请人:北京中预维他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计程器

(申请人:东风汽车公司)

但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发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塑料包装容器

(申请人: [ 台湾 ] 宏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机器人(机械)

(申请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申请人:上海永春装饰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绳

(申请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香肠

(申请人:沈阳长香斯食品有限公司;英文可视为申请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