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本标准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标准中的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例如:

(佛教偶像)

(道教偶像)

(民间信仰)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例如:

( MECCA 的含义为宗教圣地“麦加”)

(常见道观名称)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例如: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根据国务院 1994 年第 145 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例如:

申请人:中国嵩山少林寺 申请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

(2)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例如:

(太极图为道教标志之一,但已泛化)

(确有此山,浙江普陀、贵州施秉县、辽宁桓仁县都存在此名的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