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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篇
问: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时会使用自造词语,其危害是什么? 为了使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区分,突出请求保护的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时申请人会使用自造词语。由于此类自造词并非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没有通用的解释,因此当申请文件中缺乏对该自造词具体释义的解释时,容易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严重时会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从而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权。 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量使用本技术领域有确切含义的词语、术语。此外,应该使用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采用规范的用词;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该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保持一致,尽量避免自造词的使用。若使用,应在说明书中对所使用的自造词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并尽可能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该自造词的含义。同时,除记载方案涉及的技术特征外,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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