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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总局:
我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员,我今天来信的目的,是想对“长城”这两个中文名字能否注册商标进行咨询。
长城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古迹,是众所周知的地名,《商标法》规定地名是不能作为商标单独使用的。而中粮集团公司也未对其所使用的“长城”中文予以注册,只是对“长城”英文及酒珠图案进行了注册。那就意味着“长城”这两个中文文字是不能被某一家公司独占使用的。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商标法》规范程度不够,造成一家企业使用“长城”商标,新《商标法》规定对国家地名和古迹都不能注册。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是祖先留给中国华夏儿女的宝贵财产,为什么一个企业就能独家使用?
在最近几年,全国各地的葡萄酒厂商生产开发了很多种带“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但都没有将“长城”作为专用名称,而是冠有其他名字,如某“长城干红”等,并且某“长城干红”向国家商标总局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总局也已经受理该申请。我感到困惑的是,如果“长城”是不能注册的,在企业提出申请的时候,国家商标局就应该拒绝受理,但又受理了这个申请,其原因是什么?相反,这不是去医院看病,收了挂号费再去观察,不管有没有病,先交钱再说。注册商标不是看病,而是法律规定不能注册就不应该受理。受理应由各省市受理,他们无执行权利,而国家商标总局就不能受理后才来定夺。你明知注不了册,为什么还要给糖吃。是为了钱还是其他原因,给企业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如果说将“长城”二字与其他名称组合在一起就可以提出申请进行注册的话,那么市场上带“长城”二字的葡萄酒就不构成对中粮集团的侵权。而现在中粮集团正会同各地工商局对带“长城”二字的葡萄酒进行打假,那么他们的依据何在?
既然“长城”不能为某个企业所专有,那么这个名称就可由大家共享,也就不存在谁侵谁的权这个问题。如果工商局坚持查封市场上带“长城”二字的葡萄酒,那么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企业提出的带“长城”二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有误导企业之嫌呢?
葡萄酒业竞争十分激烈,每一个企业要想在这个行业立足都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国家执法部门之间的意见不一致,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
现在企业的维权意识在提高,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如果各地工商局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应该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准绳。我认为,所有依法进行商品生产的企业都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就不应该毫无根据地因为某些企业的原因去查封、去收缴商品。
假如中粮集团说其他冠有“长城”二字的企业给他造成了威胁,他们应该自己找原因,从质量、价位及在本企业开发商中找原因。中粮集团应重点突出自己的厂名,谁假冒你的厂名谁就该受到处罚,这才是企业发展的目的,也巩固了长城品牌的含义。其他企业冠名用“长城”是因为“长城”名字应该属于全国企业使用。因为“长城”不是几个企业自己命名的名字,而是祖先留下来的,没有谁应该独占。
中粮集团下属的一些代理商,打起中粮集团的旗号,自己随便更名都有道理,不管其他企业的死活,为几个企业甚至少数人垄断市场独自谋利。各地区、市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低,腐败作风严重,在市场上自己说了算,根本没有按照法律手续及政策进行执行,违背了政策法规,甚至大打自己是正宗长城的使者,谁都不放在法律的眼里。中粮集团是老子,他们各地的代理商和开发商是儿子,其他企业却连龟儿子都不如。依据这样的执法水平来办事,中国能走上富裕之路吗?西部大开发还能够进行吗?一个小点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西部的企业又怎么带领西部人走上致富之路?
《商标法》要保护地到底是“长城”二字,还是与“长城”二字进行组合注册的商标,希望国家商标总局能够公开地为所有存有这个疑问的人作出明确的答复。
请来电:028——85238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