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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刘伟海 主题 咨询 留言日期 2004/3/4 9:02:48
留言内容 我是第1796个留言的刘伟海,不知为何没有回复?急盼盼盼!谢!
版主回复 您所询问的问题我们不是很明白,开票时使用指的开具什么票?另外一点建议,"树脂"作为产品的一种原料,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建议不予申请注册. 回复日期 2004/3/5 15:16:41

留言者 凯然 主题 商标注册 留言日期 2004/3/3 17:17:57
留言内容 代理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要哪些手续? 请尽快回复,谢谢!
版主回复 商标所有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补法商标注册证的申请书,若委托代理机构的,需加上委托书,商标图样,截止章。 回复日期 2004/3/4 8:50:17

留言者 查宏 主题 关于对国家商标局新认定驰名商标名录的看法 留言日期 2004/3/3 14:22:03
留言内容 2004年2月26日,国家商标局公布了新近认定的43件驰名商标;其中,40件商标的所有人为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1件商标的所有人为我国台湾地区企业,2件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企业。国内商标界、法律界对此均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我国目前的驰名商标保护水平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准。但是,细心思量,国家商标局的这一举动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正式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效力;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第7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即明确了国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我国在加入WTO后,根据《TRIPS协议》以及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涉及驰名商标的条款有第13、14、41条。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涉及驰名商标的条款有第5、45、53条。2003年6月1日,作为具体操作规则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则被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保护做出规定,主要条款包括第1条、第2条、第8条和第22条。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 “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基本原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商标异议、商标侵权、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等程序中作为认定机关;商标局的裁决应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监督,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又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就国家商标局的行政认定来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相比,产生了以下重要变化:1、国家商标局的主动认定程序被取消;2、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仅作为目前和以后案件处理的依据,所以应该直接通知案件发生地的工商部门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必要像以前那样向社会公布;3、国家商标局的认定必须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即国家商标局的认定在法定期限内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就是说,“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这两个原则是否被遵循,是新旧制度区别的关键。 据笔者所知,此次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均来源于地方工商部门的商标侵权案件,结合上述我国目前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笔者认为:第一,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后,还按照以前的程序向社会公布是否合适?第二,既然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国家商标局将43个案件的认定结果集中公布的真实意味是什么,是否仍为摆脱旧制度下的思维定势。第三,地方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商标局的认定结果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完全有可能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商标不驰名,即否定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按照法治理念和WTO的要求,司法监督无疑较行政行为更加权威。可以说,尚未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的认定结果的效力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就正式向社会公布,是对法律规定的无视,还是对行政行为公信力的忽视? 总之,笔者认为,国家商标局集中向社会公布驰名商标认定结果的做法不甚妥当,实际上仍然是旧的认定制度的延续,其背后是行政机关尚未完全摆脱的行政主导观念。由此,我们有必要老生常谈地强调:法律制度的切实实施是比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更为艰巨的任务;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法治的核心不仅在于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在于行政机关转变观念,主动保持其与市场的适当距离。具体到驰名商标认定,行政机关应该谨慎从事,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更要转变观念,维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并接受司法审查。
版主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评论,我们已经将此评论放到网站的论坛中了,供更多的人阅读。 回复日期 2004/3/4 8:52:54

留言者 whz 主题 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 留言日期 2004/3/2 22:38:13
留言内容 2004年度是否举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
版主回复 您好,商标代理人资格的考试暂时取消,具体什么时间恢复还不是很清楚,有消息会立即通知您。 回复日期 2004/3/4 8:54:57

留言者 叶青 主题 商标注册代理! 留言日期 2004/3/2 13:09:53
留言内容 大家好!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案子欢迎和我联系交流!!本人将认真,诚信,负责地为大家提供服务!!联系方式:QQ:120448967 MSN:shmilye65@hotmail.com 也希望和广大同仁成为朋友!!!
版主回复 暂无回复 回复日期 暂无

留言者 刘伟海 主题 商品名称使用 留言日期 2004/3/2 10:17:25
留言内容 我公司使用商品名称为“乳液”,由于注册该商标时发现乳液是非规范用语,只好注册为“树脂”,虽然乳液是属于树脂类的,但“乳液”在化工行业上是一种默认的俗称,我们开票时能否开仍用“乳液”这个名称,敬请指教为盼!
版主回复 暂无回复 回复日期 暂无

留言者 asd 主题 咨询 留言日期 2004/3/2 10:00:48
留言内容 大家好,你们生产的软件大概需要多少钱?请给具体数目!谢谢!
版主回复 您好,请与我们技术部的任主任联系吧。0531-8921111 回复日期 2004/3/4 8:55:55

留言者 叶奇剑 主题 质问版主 留言日期 2004/3/1 21:52:38
留言内容 你怎么把我的留言给删了呀???
版主回复 暂无回复 回复日期 暂无

留言者 和平 主题 商标 留言日期 2004/2/29 13:07:16
留言内容 人家已注册了白酒,我还能注册啤酒吗/
版主回复 可以,商标分类中白酒与啤酒不是同一类别 回复日期 2004/3/1 13:26:51

留言者 小陈 主题 求转让的商标图案(马) 留言日期 2004/2/29 7:43:30
留言内容 求转让的商标图案(马),如有这方面的信息,请与我联系。 05727362661
版主回复 暂无回复 回复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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