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兔商标专网    
 
 
 
智能商标检索 智能商标图形检索  电话:0531-82020531 18605319531 15315580556
鐧藉厰鍟嗘爣杞欢 鐧藉厰鍟嗘爣鏌ヨ杞欢 鍟嗘爣鏌ヨ杞欢 鍟嗘爣杞欢 鍟嗘爣鏌ヨ 鍟嗘爣妗f 鍟嗘爣绯荤粺 鍟嗘爣绠$悊
 
 
 
 
 
 
1 2 3 4 5 6
商标法规
 
国内法规:125
国外法规:27
所有法规:152
 
国内法规
国外法规
 
 锟芥范锟斤拷锟侥硷拷

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1995/3/11  点击次数:1560
【字体:
 工商标字〔1995〕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第三种情况近年来发案率增加,情况也比较复杂,如偷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利用回收旧包装制售假冒产品等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声誉,以自己生产的商品冒充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骗性。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情况,擅自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其他酒的行为,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依据其具体情节和后果,对达到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文件复印件(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打印】【关闭窗口
 
查询政策法规:
 
 
主办机构: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网(新邮件地址) 白兔商标专网 TEL:0531-82020531 82070531 88921111
商标注册咨询电话:0531-85566600 鲁ICP备16002397号-2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国 济南市文化东路22号绿城兰悦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