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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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法规:125条 |
| 国外法规:27条 |
| 所有法规:1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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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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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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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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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8/9/15 点击次数:189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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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商品分类表,是解放以来商标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经过几次修订而逐渐形成的。它对于商标注册工作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附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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