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
〖2024/9/5 17:24:1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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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代理行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无资质机构或个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现象。为了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并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本文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专利代理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国知办函法字〔2019〕829号),探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一、对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E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
违反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4267.28元;2、罚款34267.28元。
二、对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市监处罚〔2024〕12号当事人名称: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X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3日分别与聊城市XX机械有限公司、聊城XX塑钢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专利申请29件。其后,将上述专利申请业务委托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撰写及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上述期间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43500元,因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13件专利申请业务未取得授权,向申请人退费15000元,共计支付专利撰写费、申请费、年费共计13545元。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天桥区税务局协查当事人相关信息,并对当事人银行流水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专利代理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国知办函法字〔2019〕829号)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规定,以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专利有关官费、当事人在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以及该专利代理服务中所直接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4955元(详见附表)。经查询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近两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55元;2.处违法所得1倍计14955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9910元。
罚款金额:1.496万元
没收金额:1.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