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的“肥牛”——“福成”驰名商标侵权案始末

〖2007-5-28 16:4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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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张瑞
 



    
    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在市场经济中,好的商品、好的服务,最终会创出有价值的品牌。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便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有着高附加值的“福成”商标品牌。

    该集团董事长李福成先生用自己的名字“福成”注册商标,并把相关三十类进行保护注册,集团被国家九部委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李福成先生被农业部授予“全国养牛状元”称号。福成2004年7月13日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

    李福成先生在国内率先创办“肥牛火锅”,也是第一个在全国开展肥牛火锅连锁的特许企业,目前在全国已有近千家“福成肥牛火锅”连锁的加盟店。“福成”商标2006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成肥牛火锅”被认定为知名服务。

    肥牛火锅,在一些大城市都能见到,店家的风格也各有不同。全国连锁的“福成肥牛火锅”味道独特,早已成为吸引食客的一大品牌。

    像流连往返的众多食客一样,假冒“福成”、近似“福成”的侵权“火锅店”,也在各地粉墨登场…… 

    愤怒的“肥牛”——“福成”驰名商标侵权案始末

    福成肥牛打出品牌

    李鬼登场忍无可忍

    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三河福成公司)始建于1986年,注册地址在河北三河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现有员工近万人,其中博士硕士158人,畜牧及食品专业教授、副教授25人。公司是经国家农业部、科学技术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改委等国家九部委联合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一个主要从事肉牛饲养、奶牛养殖、饲料加工、肉牛屠宰加工、食品加工、白酒酿造、餐饮连锁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已带动上万个农户走上富裕路,其中存栏100头以上的养牛大户近千家,为农民致富奔小康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公司生产的牛肉产品被农业部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公司多次被麦当劳和北京航空食品公司认定为优秀供应商,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京西宾馆等所需牛肉均由福成公司专供。公司曾荣获“供港澳鲜活商品先进集体”、“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等称号,并通过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06年福成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福成肥牛火锅是董事长李福成先生创立的品牌,福成肥牛,肉、汤、料,原生态,绿色健康。福成肥牛全国连锁直营店200余家,加盟店近千家,“福成”已发展成为中国餐饮业肥牛火锅领域一个极具影响力的驰名品牌。

    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原是三河福成的客户,使用“福成”牌牛肉开了一家肥牛火锅,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工商名称,对此三河福成公司早已知道,但是因其使用的是“福成”牌牛肉,也就罢了,随后其又注册了“龙福成”商标。你就用你的“龙福成”也罢,非要把“龙”字去掉不用,就用“福成”,“福成肥牛”、“福成肥牛火锅”,还把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福成公司)开到昆明。三河福成公司一气之下,远赴云南打官司,保护自己多年辛苦创下的“福成”品牌。

    春城打假一波三折

    是否侵权各持主张

    2005年8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三河福成公司起诉认为,昆明福成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对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1.依法认定昆明福成公司构成侵犯三河福成公司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昆明福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福成”文字的各类广告宣传,更换带有“福成”文字的宣传招牌,消除影响,在《昆明日报》上向三河福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三河福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2.依法认定昆明福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昆明福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福成”文字的企业名称。

    2005年11月29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2006年2月20日昆明中院一审判决驳回福成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2006年4月27日,云南高级法院审理此案。2006年6月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昆明中院重审认为,三河福成公司与昆明福成公司的纠纷,实质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这是由于授权机关不同造成的;昆明福成公司作为饮食公司,将其名称简化为“福成”进行宣传,属于合理简化和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据此,2006年11月24日,昆明中院再次驳回了三河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10日,三河福成公司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上诉,并根据昆明福成公司每月的税收凭证,推断该公司每月营业收入达60万元,从而将索赔标的额由20万元变更成300万元。

    侵权成立撤销原判

    承担责任道歉赔款

    2007年2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庭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情况,法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案件事实:

    三河福成公司于1999年12月14日获得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系汉字、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上部为汉字“福成”,下部为汉语拼音fucheng加牛头形图案),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旅馆和动物养殖。三河福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将该商标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2004年8月18日,河北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与三河福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未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三河福成公司获得独占使用134480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单独提起维权诉讼。2006年11月17日,三河福成公司再次受让该商标,成为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福成肥牛火锅”系三河福成公司多年持续经营的知名火锅服务,该服务在现阶段得到了有关部门及市场的肯定,并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在国内多个省市发展了数十家加盟连锁店。以上连锁加盟店牌匾上均完整标明1344801号注册商标及“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福成肥牛海鲜城”等文字。

    昆明福成公司系哈尔滨福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哈尔滨福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昆明福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哈尔滨福成公司及昆明福成公司均与三河福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多次向三河福成公司购买其“福成牌”牛肉。

    昆明福成公司在注册登记地昆明市经营火锅餐饮业,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外墙、内外装饰、宣传资料、定餐卡、菜单等显著标有“福成”、“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昆明旗舰店”等文字;店堂内悬挂牛肉分割图,并配合该牛肉分割图中标明的牛肉部位称谓(如“眼肉”、“外脊”、“上脑”、“S眼肉”)制作菜单;在店内宣传横幅上使用“吃福成肥牛福到事成”的广告语。

    昆明福成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上缴营业税55.7324万元,营业额为1114.6480万元。

    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梳理后认为,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以下三点:

    一、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判认定昆明福成公司未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认为昆明福成公司于1999年6月10日取得企业名称权,早于三河福成公司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而1999年6月10日是哈尔滨福成公司的成立时间,并非昆明福成公司的成立时间(昆明福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原判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的规定,将哈尔滨福成公司的成立时间作为昆明福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的起始时间。对此终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的是公司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范的是分支机构如何取名的问题,均不适用于解决企业从何时开始享有名称权的问题。而关于企业从何时开始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故应直接适用该条规定作出认定。原判以哈尔滨福成公司的成立时间(1999年6月10日)作为昆明福成公司享有名称权的起始时间,进而作出昆明福成公司取得名称权时间早于三河福成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间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法院依法确认昆明福成公司自成立之日,即2005年8月19日开始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其不享有早于三河福成公司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本案中,三河福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44801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汉字“福成”,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将“福成”二字作为字号使用。终审法院认为,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昆明福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均为依法成立的权利,法律一方面保护权利依法行使,另一方面也禁止权利滥用。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法律保护的是完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变更使用和部分使用。本案中,三河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完整、显著的标明了其1344801号注册商标,属依法使用;而昆明福成公司就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依法正常使用则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故要确定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需审查昆明福成公司对其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其次需审查该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一)关于昆明福成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相关规定看昆明福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情况:首先,昆明福成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而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经营场所规范、完整的使用其企业名称。就本院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看来,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外墙、内外装饰、宣传资料、定餐卡、菜单上显著标有“福成”、“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昆明旗舰店”等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而法律只规定企业有依法“简化”企业名称的权利,而未规定企业可以随意变更企业名称。简化是在全称基础上的合理缩减,而非彻底抛弃原名称,随意使用与原名称完全不同的新名称,况且法律已明文规定企业名称的简化只允许在牌匾上使用,故昆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企业名称。

    (二)关于昆明福成公司对“福成”文字的具体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首先,从昆明福成公司对“福成”文字的具体使用情况上看,终审法院认为,昆明福成公司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主观上具有混淆服务来源的故意。由于昆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字号,且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故意,原判适用该规定得出昆明福成公司未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从昆明福成公司不当使用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福成”的后果看,客观上会使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上对权利主体产生混肴和误认。

    终审法院认为,昆明福成公司将与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福成”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对三河福成公司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判认定昆明福成公司未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终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昆明福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法院认为:第一,“福成肥牛火锅”系三河福成公司多年经营的知名火锅服务,本案具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前提。

    第二,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明显标注“福成肥牛火锅”这一三河福成公司知名火锅服务的特有名称,有三河福成公司提交的8694号公证书及638号公证书为证。该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昆明福成公司将与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福成”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并擅自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福成肥牛火锅”这一知名火锅服务的特有名称,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对三河福成公司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因根据三河福成公司举证情况不足以认定昆明福成公司因侵害所得利益(经营利润)或三河福成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故本案应根据商标法第二款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金额。昆明福成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上缴营业税55.7324万元,根据法定税率5%计算,其自2005年至今共上缴营业额为1114.6480万元。以此为参照,三河福成公司要求的20万元赔偿金额应属合理,终审法院予以支持。

    终审改判柳暗花明

    依法维权正本清源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经终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2007年4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六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昆明福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河福成公司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文字“福成”及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福成肥牛火锅”的违法使用;三、昆明福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昆明日报》发表声明,向三河福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四、昆明福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河福成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五、驳回三河福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10元,均由昆明福成公司负担。如昆明福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过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又经历了一裁三判的风波,“福成肥牛”暂时可以安静的休息一下了。但他们很清楚,他们维权的路依旧很长,春城的胜利只能算做揭幕战。然而,福成人对未来,已有了足够的信心。因为,共和国神圣的法律告诉他们,天平之上,泾渭分明,胜者自慰,败者终罚。(记者 田浩)

    (压题照片为被告户外悬挂的侵权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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