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白汾”被诉侵权商标设计亦须慎行

〖2007-3-15 14: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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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保儒
 


    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产品“中华老白汾”曾以6万元的拍卖价格被山西客商买走,“中华老白汾”酒由此名声大震。然而近日这款系列产品却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0月7日,公司受让第115507号商标,对第115507号“中华”注册商标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06年6月,该公司发现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开销售的“中华老白汾”酒的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中华”文字,认为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中华”一词是通用名称,涉案产品使用“中华”一词只是为了描述商品的民族特性和悠久历史,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同时,该公司在涉案产品上均标注了自己的“杏花村”驰名商标,并使用了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汾酒”或“老白汾”的称谓,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不知道第一被告提供的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其进货渠道合法,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涉案产品及包装使用“中华”文字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展开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关于使用何种文字和图案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辉,他表示根据我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商标法对其它禁止用于商标的文字和图案的规定,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中华”字样的注册商标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龙徽酿酒有限公司注册“中华”商标之时,我国商标法还未实施,因此其注册商标有效。然而,自我国商标法实施之日起,凡需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仔细研读商标法,严格按照商标法中规定,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谨慎对待使用文字及图案。
  
    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 邢梦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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