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炎洁”名称之争折射企业品牌扩张之痛
〖2005-11-23 1: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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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同样因使用“妇炎洁”命名企业洗液产品引发的案件,江西省两地法院竟然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是法律理解的偏差,还是地方保护的结果?近日“妇炎洁”名称之争迥异的判决结果在业内外闹得纷纷扬扬。
专家认为,"妇炎洁"洗液名称之争,凸现出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重产品、轻商标"的品牌推广误区,对企业品牌扩张敲响了警钟。
维权与侵权之争
今年,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将新投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投放市场不久,就被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举报侵权,江西省工商部门依法对此进行了立案查处。经多方调查取证,今年7月5日,江西省工商局向属下工商局下达了《关于立即查处仿冒知名商品妇炎洁特有名称的函》。
公函说:康美公司1999年将其自主研发的"妇炎洁"洗液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并无人将"妇炎洁"这一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妇炎洁"洗液在市场上并没有成为卫生用品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企业的专用名称。公函认为,天佑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明显,事实清楚,应当立即查处。
婺源县工商局对天佑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书说:经查明,天佑公司从今年4月开始生产"妇炎洁"洗液,至案发时已生产180箱,合计价款47520元。工商部门认定,天佑公司有生产仿冒"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对仿冒"妇炎洁"知名商品的包装物进行当场销毁,并处罚金6000元。
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天佑公司董事长邱俊生认为,"妇炎洁"是消毒类产品,是表明产品功能的通用名,而非特有名称;而且"妇炎洁"并未获得国家工商部门的商标注册,不受法律保护。邱俊生说,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无论从商标、包装、装潢、颜色等,均与康美公司"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有显著区别,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工商部门的处罚在对康美公司维权的同时,对天佑公司构成了侵权。
三方争论不下,天佑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康美公司也以产品被仿冒侵权为由,将天佑公司告上法庭。
通用名与特有名之辨
按照有关法规,通用名表明产品功能,企业在对产品命名时均可使用;而特用名,只有单一企业方可使用。
那么"妇炎洁"到底是通用名,还是特有名呢?
婺源县人民法院查明,康美公司1999年开始生产"妇炎洁"产品,而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早在1993年就研制生产"妇炎洁"泡腾片产品,该产品已经生产13年之久,且目前国内如河南、江苏、广东等地有多家企业生产"妇炎洁"系列产品;婺源县法院认为,婺源县工商局根据江西省工商局的函件,认定天佑公司仿冒知名品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及广告宣传,"妇炎洁"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由于"妇炎洁"并非康美公司一家所独有,且其使用"妇炎洁"名称迟于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依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在先"的认定原则,婺源县法院认为,康美公司对"妇炎洁"不享有"特有名称"的保护权。
婺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工商部门撤消今年7月对天佑公司仿冒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大千药业研制生产"妇炎洁"泡腾片产品是片剂,与康美公司的"妇炎洁"卫生用品洗液相比不属于类似商品,这样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宜春中院认定,康美公司自1999年以来连续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妇炎洁"是康美公司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法院一审判决,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侵权行为,赔偿康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1万元。
对于宜春中院的判决,天佑公司认为,"妇炎洁"泡腾片与"妇炎洁"洗液功能相似,都属于妇女健康用品,从消费者购买及使用的目的来看,两种产品应形成竞争关系,四川大千药业在先使用"妇炎洁"的事实完全可以认定。
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宜春中院在判决中对天佑公司举证的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证据,也以与案件无关联为由不予采信。天佑公司董事长邱俊生说,康美公司"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在命名组成中,"伊康美宝"是公司独有的注册商标名,洗液为表明产品客观形态的属性名,那么 "妇炎洁"就只能是表明产品功能的通用名,如果按照宜春中院判决,"妇炎洁"是特有名称,那么"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中就没有通用名称,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属于不合法命名。
"违法名称怎么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邱俊生对此很是纳闷。 天佑公司举证说,如今"妇炎洁"作为通用名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2002年7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乐山大千药业生产的"妇炎洁泡腾片"发放了药品注册证,在药品通用名称一栏对"妇炎洁泡腾片"予以认可。而宜春中院在涉及健康产品的名称之争时,无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妇炎洁"作为通用名的注册证,刻意回避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适用,是有意偏袒康美公司的恶劣行径,有违司法公正的原则。
名称纠纷折射品牌之痛
目前在两起案件中败诉的婺源县工商局和天佑公司已经分别提出上诉,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但案件名称之争折射的企业品牌扩张之痛值得企业深思。
"知心爱人--妇炎洁"、"我用妇炎洁,洗洗更健康",康美公司的"妇炎洁"洗液产品凭借这两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声名远播。
康美公司董事长杨文龙说,企业在推广这一品牌时耗资2亿多元,天佑公司如此"傍名牌""搭便车",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一种挑衅行为。经济专家认为,就广告词而言,康美公司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企业应该推广的是"伊康美宝"这个品牌;可惜的是,企业在推广洗液产品时,大力宣传"妇炎洁",在产品包装上也是突出"妇炎洁"三个字,结果导致注册商标"伊康美宝"的知名度弱化。江西省卫生法制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认为,不受商标保护的"妇炎洁"就像"大米"、"榨菜"一样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江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李柯指出,在推广产品时不注重商标宣传,"重产品、轻商标"是国内诸多企业的通病。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江西省国防科工办一中转站此前学上海乔家栅糕点和月饼的做法,1990年,公司将产品商标注册为"滕王阁"牌,公司一度评为全国十大月饼生产企业。但在产品宣传中,企业却比较突出"乔家栅"的商号形象,忽视了商标"滕王阁"牌的市场培育。
2004年8月,江西龙冠食品有限公司运用消费者对"乔家栅"的认同心理,通过与上海乔家栅食府签约,在江西贴牌生产"乔家栅"牌月饼。由于消费者对"乔家栅"认知根深蒂固,一时难以转换认同"滕王阁"牌,两年来,江西省乔家栅食品有限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资金进行品牌转换。
李柯说,"乔家栅"月饼商标与商号风波、"妇炎洁"通用名和专用名之争,凸现出企业在品牌推广过程中的误区,品牌就是企业产品的生命,如果缺乏品牌保护意识,企业就会花"冤枉钱",为别人做嫁衣。在这方面,江中集团的做法值得业内借鉴。江中集团在推广"健胃消食片"这一产品时,在"日常促消化,家中常备'江中牌'健胃消食片"的广告诉求中,将"江中牌"三个字植入人心,这样既宣传了企业产品,又推广了企业品牌。(记者李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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