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商标权侵犯了著作权怎么办
〖2005-9-19 10: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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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编者按 “蓝猫”从一个动画形象,衍生成为书籍、箱包、服装甚至学生用具等的商标,其影响力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显示出卡通形象注册为商标后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于是就有人去抢注某些著作中的形象,引发出著作权与商标权的纷争。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本报实习记者和实习生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韦之、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光,对这一问题做了简要回答。
著作权人要有商标意识
一个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比如“哪吒”也是动画片的动画形象,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则不同于“蓝猫”,因为“蓝猫”完全是三辰公司自主创造出的全新形象,有了独创性,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他人抢注为商标则侵犯了著作权。“哪吒”这两个字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属于公共信息,不能被某个公司独占。如果对其进行了改造,是新创作的“哪吒”,那就受著作权法保护了。
商标要求有一定显著性,对产品进行区别。因而作品当中相对独立、具有一定个性的图案、文字及片断往往容易被侵害。不管是自己创作还是使用他人的作品注册商标,都是优先考虑其显著性,而显著性恰恰可以通过作品的传播、发行得到实现或者建立起来。作品当中哪一个局部、哪一个片断、哪一个形象显著性越强烈,越容易被人注册成为商标。
“著作权人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而应为了开发而保护,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韦之提醒企业:“著作权开发的前景很好,在著作权维权当中,通过交涉、协调、诉讼等法律手段固然可以阻止侵权,但积极地给社会传递出著作权不可侵犯的信息,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提醒著作权人从市场的角度来进行开发,在他人之先注册商标,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依靠市场来解决问题。”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在没有得到著作权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擅自注册为商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样注册的商标最终会被撤销。
“怎样理解著作权在先?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因而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讲,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当然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宋光法官继续讲道:“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谁先申请就先给予谁。若两个人同时申请一个商标,那么谁先提出申请的便获得注册。这从《商标法》角度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从《著作权法》角度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先权利了,那么即使他人商标获得了注册,取得了商标所有权,过了几个月的异议期,则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在先权利原则要求撤销抢注的商标,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宋法官强调:“当然我说的在先权利一定要首先是个权利,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重视商品化权
企业为了长远的发展,目光一定要长远。西方国家的大企业从来都是注册自己创造的“强商标”,很注重商标的独创性,而不是去“傍”已经存在的作品、企业字号等等。走捷径注册“弱商标”往往是企业目光短浅的表现,一旦发生冲突,受损的终究是企业。如果说企业需要借助他人已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来作为商标,可以采取“买断”的形式,比如要把书法、绘画或摄影等作品用于商标时,商标权人便可将该作品在商标(既包括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包括非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上使用的权利全部“收入囊中”。权利买断之后,就属于商标范畴,由《商标法》调整,其在商品上使用不再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了。
郭禾教授认为,著作权人也亟须加强自己的商业意识,不能再停留在“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的老观念之中,而应该有意识地去培养自己的商业意识。在西方国家,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已经诞生了一种新的权利,即“商品化权”,尤其是美国,对商品化权的运作已经十分成熟,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刚刚在香港开门迎客的“迪士尼”就是“商品化权”运用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从该公司运作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是作品被创作出来,搬上荧屏,如米老鼠、唐老鸭,在全球各地大规模宣传、造势,做到家喻户晓,随之而来便是它们作为标识、装潢被广泛地使用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中,为公司赢得巨额利润。著作权人应该有这样的鲜明观念:不仅其整个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其作品名称或其中的人物形象,也在自己权利的范围之内,不容别人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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