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灰色区域

〖2005-4-4 23:3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对法律的不同解读,造就了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上的灰色区域。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律师们又有的忙了。在到目前为止国内三起涉及知识产权的汽车企业之间的纠纷(丰田起诉吉利、通用起诉奇瑞、本田起诉双环)中,这家本土最大的法律事务所就参与了两起。 
而且,他们在其中扮演了相同的角色,都是作为跨国公司一方的法律代理。

  2002年12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将吉利集团告上法庭。诉因有二:一是日本丰田称吉利汽车公司在其美日汽车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二是吉利在对外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 A发动机”的宣传语,丰田认为这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丰田汽车公司向吉利汽车公司索赔1400万元。但是最后这个案子却以日本丰田汽车撤诉告终。

  两年前,金杜输了丰田的那场官司。两年后,他们又面临着类似的一场官司——本田与双环的诉讼,到今天为止,输赢依然难以预测。

  双环的主动出击

  2003年9月,在石家庄双环汽车公司生产的“来宝”车上市之前,本田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上发现,双环来宝的外观设计与本田“CR-V”非常近似,于是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给双环公司连续发出6封警告函,要求立即销毁制造侵权车型所使用的图纸、专门设备、模具以及专用工具等,希望双环“SRV”不要上市。此后,双环公司曾向本田公司征求定型设计意见,双方协商未果。

  这时候,双环汽车出人意料地做出了“变被动为主动”的策略,于2003年10月16日率先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确认原告生产和销售的来宝S-RV旅行车外观设计未侵犯被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请求。而过了将近一个月之后,本田公司才以双环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请求1亿元人民币的索赔。

  “本田起诉双环侵犯知识产权”及“双环起诉本田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两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定后作出裁决被一分为二——标的8000万元的“整车造型部分是否构成侵权”移交石家庄中院审理,而标的2000万元的“前后保险杠是否构成侵权”则移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

  这种“就管辖地产生异议”的知识产权案件“一件官司两地审”的情况虽然并不常见,却也不是首例。有业内人士分析,双环公司率先反应,就是为了掌握主动,同时把管辖地争取到了自己的家门口。而从结果来看,双环也确实占了先机。

  而双环似乎还没有满足。目前双环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本田CRV知识产权申请无效”的请求。据称知识产权局正组织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而这桩诉讼距离结案显然还有着漫长的时间。

  但是与此同时,双环的“来宝”已经风风火火地卖出数万辆,而双环公司凭借这个车型的成功,让消费者知道了双环的存在,并顺利进入了经营的良性循环,不仅收购了河北省一家汽车制造厂,增加了三条生产线,同时对未来后续车型也做好了准备。

  焦点何在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史玉生律师是当时丰田汽车公司的主要代理人之一。如今,他又成了丰田-双环案件的本田方面的代理人之一。

  史玉生虽然不愿意对于2年前的丰田案件的败诉进行评论,但是他表示,这至少不是法律本身有任何问题。到目前为止,在中国本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是2002年修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一样的。史玉生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在立法层面对本国民族产业有所保护只是体现在把该开放的放缓脚步,至于什么行为算是侵权,法律本身看不出有什么倾斜。”

  但法律本身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没有穷尽的将一切可能性囊括进去。“尽管有法律作为判断标准,但做出判断的是人而非机器。” 史玉生说到,“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案件中,结论最终如何并不在立法层面而在对法律的解读层面。这是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的现实。”

  恰巧的是,史玉生前后面对的两个案件都面临着他提到的这个问题。虽然当年丰田-吉利的案子是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而今天本田-双环的案子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但是两者似乎有着相同点——都是一个像还是不像的问题。

  与靠代码和数据指标评判的技术专利的“黑白立现”不同,像与不像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你认为相似,我认为不相似,虽然会有一些标准,但不是那种能100%解决问题的标准,而且国外的标准是否已经被国内认可也会成为重要的因素。实际上,这正是当年吉利最终胜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而本田和双环的案子中,双环似乎已经不满足于在像不像的问题上各抒己见,而开始力图从技术角度进行解剖,让人们把评判的视角从对整体角度的观摩分解到对细节元素的考量。

  由于在汽车行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主要依靠几个视图——左、右、前、后、俯、仰、左上角、右上角等。在出现纠纷后法官在做判断的时候也是基于这些视图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所以业内人士认为双环已经事先尽力避免了这几个重要角度的相似性。

  比如看上去酷似CR-V的双环“来宝”的长、宽、高尺寸分别比本田CR-V大80mm、20mm、45mm,此外,“来宝”的2850mm的轴距比本田CR-V要长230mm。这种看起来像但是其实什么地方都不一样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双环目前对自己“不侵权”的核心支撑点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这种被国外企业认为是“强词夺理”的方法对于本案来说却有可能是胜败的关键。

  不稳定空间

  与先进的汽车生产国相比,中国汽车产业总体水平还相对落后,而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学习和借鉴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日本汽车业当初也是从大力借鉴他国的先进技术发展起来的,只是当时的国际汽车巨头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国内汽车企业一直在感慨自己“生不逢时”,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时代,只能硬着头皮向前走。

  但是中国企业并不是不知道知识产权的杀伤力,很少有企业敢“明火执仗”地“全面借鉴”国外的技术。于是相对模糊的车型设计就成了国外企业“抓典型”的焦点。

  2003年6月,通用汽车指责奇瑞QQ与上汽通用五菱生产的Spark过于相似,并声称要依法对奇瑞进行追究。但是对于QQ的设计,奇瑞近年来在不同场合均宣称:“奇瑞拥有包括整车外形在内经过国家认可的24项专利,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我们设计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并从国际资源中吸取了一些优点。”

  “很难说吸取就等于剽窃。”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路风教授的看法代表了国内的主流观点,即便奇瑞通过反求工程开发出了奇瑞QQ,日本和韩国的汽车工业也是通过反求工程发展起来的。而反求是在没有图纸、没有数模的情况下,自己把图纸和数模做出来。“不能因为QQ和Spark外形相似,都是圆眼睛,就认为QQ侵权。”路风强调。

  在汽车外型设计方面仅仅用“像不像”来衡量似乎并不能被国内企业所接受,在他们看来,当今汽车潮流的“圆润流线型、肌肉雕塑感、硬朗钻石切割效果”等等,总会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特质,如圆滑的过渡面、富有张力的侧围、锋利的腰线等等。如果因为“神似”就侵犯专利显然是不妥的。当然,照猫画虎的全盘照抄自然会遭到严厉惩罚,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建立一个评判的标准。

  但是标准恰恰是问题的焦点。代表本田的史玉生律师认为:“在国际上专利分三种,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外观设计主要是形状和结构,主要靠视觉,被认为是识别性的知识产权,而实用新型和发明才会涉及技术问题。在丰田诉吉利的案子中,商标不属于技术问题,视觉判断的东西居多。同样在本田汽车公司诉双环汽车一案中,是个外观设计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

  尽管史玉生认为如果非要从技术数据作对比,就进入了一种误区,但目前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国内并没有外形设计不考虑数据指标的惯例存在,所以不能确定法庭最终选用何种评判标准。于是尽管“来宝”看上去无论整车造型还是前脸后背,乃至灯饰门拉手都和本田的车颇为相似,但本田似乎还是没有绝对的把握肯定来宝侵权,因为细节元素的差异可能导致其举证不足。

  无论最终双环汽车是不是可以赢得诉讼,在法律界专家们看来,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管辖地问题、具体评判标准问题、情理问题以及众多其他因素造成的不确定影响,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是无法避免的现实。这对于处在知识产权铁幕之下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在客观上会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使这些企业甚至整个产业不会在一瞬间被知识产权铁幕彻底窒息。

  但没有人会否认,中国企业不能够永远依赖这样的“不稳定空间”来生存。虽然这种“灰色空间”曾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众多国家广泛出现,而且无法被彻底消除,但是随着中国与世界的接轨,这种空间必然会越来越小。实际上,以美国为首的知识产权大国们也正在竭尽全力拧紧这片空间上所有的螺丝。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企业面对知识产权问题迟早要从诉讼层面的“腾挪技巧”,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是最基本的底线,研发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这才是可持续发展之本。

                                                                 (来源:IT经理世界 作者:许亚青)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