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诉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9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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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9969号
原告(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Adidas International B. 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1062 KR,威廉敏娜皇后广场30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安德烈亚斯·茹尔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楼3门341号。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静园5号楼16号。
被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世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芜湖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英斌,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沿河路48号。
被告吴文图,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右外大街玉林里14号楼。
被告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健力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社区304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吴文图、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吴文图、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 060元,减半收取,由(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负担12 53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ΟΟ三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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