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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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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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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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中文近似 |
点击次数: |
2334次 |
类别: |
第33类 |
驳回日期: |
2004/12/25 |
驳回注册号: |
1651585 |
引证注册号: |
165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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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 哈尔滨华宇商标事务所: 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哈尔滨华宇商标事务所代理哈尔滨金古白酒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1期《商标公告》第1651585号“今古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已于2000年7月25日申请注册“古今醉”商标,该商标同时刊登于2001年7月14日第26期总第719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号为1651527。被异议商标“今古醉”与异议人商标“古今醉”近似。异议人申请注册日期为2000年7月25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日期为2000年8月7日。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所以,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商标同被异议商标虽有三个汉字相同之处,但不构成近似之说,纠其一点,不计其余,往往产生片面的判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古醉及图”申请注册于2000年8月7日,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其于2000年7月25日申请注册的“今古醉”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已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651527。双方商标所含中文组合的结尾文字相同,起首文字“古今”与“今古”在含义上无本质区别。从整体上看,“今古醉”与“古今醉”在文字构成与含义上都较为接近,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区分。同时,双方商标的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产品特性、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异议人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51585号“今古醉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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