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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本月新增驳文共0
所有商标驳文共243
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中文字形相近
点击次数:
 2430
类别:
 第33类
驳回日期:
 2004/12/25
驳回注册号:
 1619501
引证注册号:
 663006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西城绿野食品饮料厂:
    安徽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安徽文王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西城绿野食品饮料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3期《商标公告》第1619501号“丈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前身是地方国营临泉县酒厂,1996年更名为安徽文王酒厂,1993年取得“文王”商标的注册专用权。1997年,异议人的“文王”商标被授予安徽省著名商标;2000年,“文王”系列酒连续第三次获得“省消费者最喜爱的白酒”、“省免检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等殊荣。被异议商标“丈王”与异议人商标仅一字之差,且“丈”与“文”字型十分相近,都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在安徽北部地区,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注册在先的第663006号“文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被异议商标“丈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米酒、葡萄酒”。两商标使用商品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文字均由两个汉字构成,其中尾字相同,而首字“丈”与“文”虽然呼叫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在外观上构成近似。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19501号“丈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8/6/4 16:51: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859
     商标没法做了。。。。
   2006/7/24 14:44: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893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标志,而且有明显的区别。审查员机械性的审查已经不符市场发展的需求,为什么有许多标在复审中就能通过呢!愿和广大从事商标的朋友一起探讨学习有关商标知识qq99695478
   2006/6/2 17:07:00  网友:悄悄 IP:保密  浏览次数:942
     商标审查的时候也应仔细看一下商标标样在做裁定吧,要不然商标真不知该申请什么了
   2006/5/20 15:32:00  网友:蜡笔小新 IP:保密  浏览次数:961
     天啊,商标局的人都晕了吗?这样还叫近似,我建议你们还是从幼稚园再从头读一遍吧,丈王和文王简直就是天差地别嘛
   2006/1/11 13:32:00  网友:坚持 IP:保密  浏览次数:1043
     丈王--不解其意,文王历史上实有此人.一个中国人这两个字都分不开那是理由吗?
   2005/11/30 18:44:00  网友:小福 IP:保密  浏览次数:1081
     是否近似就要看你的运气了?我觉的有很大差别。
   2005/11/21 14:26:00  网友:seventh IP:保密  浏览次数:1090
     都不敢确定到底什么样才不是近似了。搞不懂了
   2005/10/18 14:54:00  网友:深圳中利 IP:保密  浏览次数:1134
     丈王与文王在这样横排时,在结构上是非常近似的,但以上申请的两个商标,在消费者看来,应该是可以区别开的,消费者有相当的可能知道丈王是想借文王的知名度,但仍然可以区分出,其所标示的商品是不同的商家所提供的.商标局驳回的标准有些宽泛.
   2005/10/18 13:17:00  网友:UD IP:保密  浏览次数:1136
     商标注册听天由命!
   2005/9/14 17:36:00  网友:狂客 IP:保密  浏览次数:1186
     拜托!给我个不死的理由!
   2005/8/30 17:12: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212
     整体相差还是很大啊
   2005/8/12 11:40:00  网友:choze IP:保密  浏览次数:1234
     字确实很像
   2005/6/18 17:24:00  网友:清秋小景 IP:保密  浏览次数:1313
     不应判为近似,差别 也太大点了吧
   2005/6/1 14:44:00  网友:随缘 IP:保密  浏览次数:1345
     惨哪
   2005/5/21 16:14:00  网友:倒 IP:保密  浏览次数:1372
     商标局认为两商标文字均由两个汉字构成,其中尾字相同,而首字“丈”与“文”虽然呼叫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在外观上构成近似。本人认为这纯属一派糊言,商标局的老大可知“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文王”在历史上确有其人,而“丈王”为非客观存在——属于创造性人物,两者怎可混为一谈。况且“丈王”为印刷体楷书横排,极易识别;“文王”为竖排变形字体,识别有一定难度。视觉差异极大,不该判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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