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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本月新增驳文共0
所有商标驳文共243
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图形近似驳文/不规则几何图形
点击次数:
 7415
类别:
 第16类
驳回日期:
 2004/12/25
驳回注册号:
 1628767
引证注册号:
 873810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中国(厦门)国际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6期《商标公告》第162876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的前身源自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的“9.8福建投资贸易洽谈会”,它是国家设立的每年于9月8日固定在厦门举办的以吸引外资和商品交易为主题的国家级招商贸易洽谈会议。目前使用的“9.8金钥匙”会标是前十届福建投洽会所使用的“9.8金钥匙”会标的主要图形的延续。“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享有该会标的使用权和著作权。1994年组委会在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项目上申请了该会标,并在1996年获得注册,注册号为873810号。其会标主体图案以夸张的阿拉伯数字“9”和“8”贴靠结合,整个图形状如一把老式钥匙,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基于被异议人的自身特性及所处的浙江义乌市是中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市场,该地区每年也都举办商品博览会的特点,被异议人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的会标。被异议人将“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会标的线条略作粗细变化,并倒转180°,是对“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会标的模仿和抄袭,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作为“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会标的“9.8金钥匙”图形已成为境内外众多客商及国际组织所熟知的标志,被异议商标如获注册,容易带来不良影响。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图形”是被异议人于2000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综合入选图案所长并委托专业广告公司设计产生。异议人会标底部是双实线,被异议商标的底部为单线;异议人会标为斜向下,被异议商标斜向上;异议人钥匙头为FFIIT,而被异议人钥匙头为CCC;异议人会标整个图案由9和8组成,而被异议商标图案由S和B组成,且组图后,底部成三个C(CCC),代表了中国小商品城的意思。被异议商标包含了丰富的内涵,不存在模仿、抄袭“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会标的行为。异议人图标使用在第35类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上,而被异议人商标使用在第16类的“纸、文具”等商品上,两商标使用的类别不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由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委员会在先注册的第873810号“FFII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该商标整体为一个钥匙图案,也可视为数字“9、8”的变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1987年9月8日,为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厦门经济特区创办了每年一届福建投资贸易洽谈会,1997年1月15日,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正式升格为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异议人引证商标也是上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投资贸易洽谈会所使用的会标,从而使其会标本身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上事实由异议人提供的’93和’94“福建投资贸易洽谈会”宣传资料、1998年、2000年、2001年的第二、三、四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宣传资料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异议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纸、卫生纸、印刷品、纸牌、文具、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墨水、圆珠笔、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材料”。被异议商标也是一个钥匙图案,在整体构图和外观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及会标极为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和会标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人称其通过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专业广告公司设计产生被异议商标“图形”,但其提供自制的《商标名称征集启事》、《关于参加商标图案设计和广告语创作竞标的邀请函》和部分《参加竞标回执》和一份设计人不详、含有被异议商标“图形”的稿件等材料复印件,尚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8767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9/9/12 12:46: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356
     这个真象,反而商标局不驳回了,要申请人异议后才驳回的啊,商标怎么审的啊
   2008/5/25 9:51:00  网友:骄傲 IP:保密  浏览次数:2356
     这个明显近似。~~!!!
   2007/3/30 16:14: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356
     应该驳回,否则以后都乱申请了.
   2006/6/2 16:45:00  网友:悄悄 IP:保密  浏览次数:2735
     很显然是近似的,驳回就对了
   2005/12/29 8:45:00  网友:西瓜 IP:保密  浏览次数:3166
     不近似那才叫怪
   2005/11/28 22:07:00  网友:领先小子 IP:保密  浏览次数:3237
     本来就该驳了,98是驰名商标,而且又这么相近似!good!!!
   2005/10/20 11:14: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3385
     不被驳那才是不正常
   2005/9/16 10:15: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3487
     双胞胎!
   2005/7/19 17:53: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3664
     犯不上
   2005/6/22 21:20:00  网友:baiqiang IP:保密  浏览次数:3743
     应该事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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