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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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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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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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金多利”与“金多尔” |
点击次数: |
3374次 |
类别: |
第14类 |
驳回日期: |
2004/12/25 |
驳回注册号: |
1624849 |
引证注册号: |
36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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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温州市金多尔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瑞安市瑞丽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5期《商标公告》第1624849号“金多利GEND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中文“金多利”与异议人商标“金多尔”基本相同,且均不具特定含义。中文音译部分各为6个字母,只有末尾一个字母不同,且排列顺序完全一致。两商标整体结构也极为相似,且读音近似。两商标使用商品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两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不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多利GENDOL”指定使用在第14类的“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领带夹;铜制纪念品;袖口链扣;别针(首饰);小饰物(珠宝);领带别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其已在“衣服上的装饰品;领带夹(非贵重金属);提包滑扣;头发夹(发夹);皮带扣;胸针(衣服配件);钮扣;鞋扣”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1232387号“金多尔GENDOR及图”商标。双方商标所含中文与字母组合均为上下排列。其中,“金多利”与“金多尔”起首两字相同,只是结尾文字有别,且均无固定的含义。两商标所含字母组合“GENDOL”与“GENDOR”在字母构成、读音及外观上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领带夹;袖口链扣;别针(首饰);小饰物(珠宝);领带别针”与异议人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4849号“金多利GENDOL”商标在“领带夹;袖口链扣;别针(首饰);小饰物(珠宝);领带别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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