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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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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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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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帝舵DIDUO” |
点击次数: |
3277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04/12/25 |
驳回注册号: |
1625325 |
引证注册号: |
36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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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合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帝舵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合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5期《商标公告》第1625325号“帝舵DID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为世界著名钟表制造商“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的姊妹公司,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以制造高级钟表产品闻名于世。异议人的“帝舵”商标取自其公司的名称及英文商标“TUDOR”,该商标在过去一个世纪时间里已经发展成为国际驰名商标,在世界许多国家取得注册,带有该商标的钟、表产品在全世界广泛销售。异议人自1982年开始,就将“帝舵表及图形”等多个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已有二十多年的注册历史。异议人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各种钟、表和计时器等。异议人商标中的“帝舵”在中国使用多年,是中国消费者称呼和辨认异议人商标的主要标志和最具显著性部分。异议人在中国以各种形式对“TUDOR及图”和“帝舵”商标进行宣传,仅1996年异议人用于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的广告支出就超过1500万元港币。通过异议人的不懈努力,“帝舵及图形”和“TUDOR及图形”商标在中国已建立很高的知名度。异议人商标的“帝舵”两字的搭配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它是非常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的。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不可能一无所知,被异议商标“帝舵DITUO”使用的文字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不同类别,但是密切相关,两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人很明显是在抄袭异议人商标文字设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字体上有明显区别,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在类别、功能、用途以及消费群体上均有很大差异,消费者在购买时完全能够区分开来。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1989年在第14类钟、表等商品上注册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并在第9、14、26、34类商品上分别注册“TUDOR及图”、“帝舵表及图”等系列商标,异议人商标中的“帝舵”作为“TUDOR”对应的汉字,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异议人是著名的钟表制造商,异议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异议人在《新民晚报》、《深圳商报》等报刊上刊登广告,宣传冠有“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的钟、表商品。仅1996年异议人用于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的广告支出就超过1500万元港币。异议人使用在钟、表商品上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在我国广泛宣传和使用已有二十多年,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根据我国《商标法》和我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钟、表商品上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第25类“皮鞋、休闲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帝舵DI DUO”采用的汉字“帝舵”与异议人商标的汉字“帝舵”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生活消费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5325号“帝舵DIDUO”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05/10/18 13:06:00
网友:UD
IP:保密 浏览次数:17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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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檫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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