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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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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中文近似
点击次数:
 2981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4/12/25
驳回注册号:
 1650758
引证注册号:
 1651014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亚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福建晋江古井味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1期《商标公告》第1650758号“味全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亚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成立于1953年,在中国内地、中国台湾及东南亚地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味全”并非固定文字搭配或约定俗成的词组,是异议人独创,最初用做异议人公司的名称,随后延伸到商标领域作为商标在食品上使用,已经发展成为异议人最重要的商标。异议人的“味全”产品连年获奖,1991年起,异议人在福建省福州市成立合资公司,随后在北京、上海等地陆续投资建立多家合资公司,同时在中国内地广泛宣传和使用“味全”商标,在电视台播出味全产品广告,异议人的“味全”商标在调味品、方便面、奶粉等商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的“味全WEI CHUAN及图”商标于1965年起在中国台湾注册,1993年在中国内地第30类商品上获得注册,注册号为“631496”、“635375”。被异议商标“味全派”的主体是“味全”,与异议人知名商标“味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保护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都是人食用的食品,构成类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企图不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0)第3971号〈第1189309号“味全”商标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终局裁定书〉中,认定被异议人注册“味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裁定撤销被异议人在第三十类商品上注册的“味全”商标。被异议人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后,仍将“味全”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异议人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也对被异议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647044号“味全及图”和第16501014号“味全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照搬照抄异议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适用该项条款,被异议人使用并申请注册“味全”商标是近十年的事实,当时与异议人无生意上的接触,异议人在中国内地以奶粉为主导产品,主要在北京、黑龙江等北方地区销售。异议人自称其“味全”为知名商标,没有任何由法定机关认定异议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明。被异议人1992年更名以“味全”为公司商号,“福建味全”的知名度为被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在中国第30类商品上无相关的在先权利,其提到的第“631496”、“635375”号注册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异议人商标被撤销后,明知被撤销的关键是五环图形,仍未将“味全”在第30类商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异议人的行为表明异议人放弃其第30类“味全”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明知”的说法无根据。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范围,是异议人从未涉足的,不应给予异议人以扩大范围的保护,本案应适用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异议人指责被异议人抢注“味全”商标,并不属实。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在第30类商品上并无他人在先权利,被异议人是“味全”商标本案商品上的创立和发展人,在竞争中生存,发展“福建味全”系列商品,异议人主要生产第29类的“奶粉”产品,“福建味全”和“台湾味全”各自具有自己的市场范围、产品领域,从未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在本案异议材料中,异议人提供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189309号“味全”商标撤销注册不当案申请终局裁定书,该裁定在评审意见中认定:“味全”商标是申请人(即本案异议人)于1965年在台湾首创并在台湾获得注册,经过几十年的使用,在台湾地区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于1990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1991年在福建成立福州可福方便食品有限公司,随后又在桂林、北京、上海等地投资设立多家合资企业,申请人还在上海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温州电视台、福建有线电视台等播出大量味全产品广告,多次参加全国性食品展销会,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味全”商标已成为在调味品、方便面、奶粉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异议人)前身虽然于1992年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味全”字样,但直至1995年1月20日才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味全”商标注册,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晋江市味全食品事业公司曾因1994年3月13日在福建日报上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味全”文字相同、图形近似的标志,而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后该诉讼因申请人在第30类商标中的五环图案与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近似,于1994年5月19日被撤销而终止。综上所述,申请人早在1965年便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味全”商标,1993年在中国内地第30类商品上注册“味全”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在曾经因侵权而被起诉过的情况下,在申请人商标因图形问题被撤销之时,将该商标文字部分抢先予以注册,其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商标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所称其早于1992年起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味全”字样不能成为推翻其不当注册的理由。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6日裁定,第1189309号“味全”商标注册不当理由成立,予以撤销。该注册不当申请是本案异议人于1999年4月22日提出的,该注册不当第1189309号“味全”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咖啡饮料;口香糖;面粉;虾条;果汁饮料(冰);酱油”等。但被异议人在上述注册不当商标案尚在审理的过程中,于1999年9月29日再次在第30类“糖果;面包;方便面;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由于本案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的认定与上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本案裁定不再进行重复叙述,并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50758号“味全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6/3/3 12:40:00  网友:蹦蹦 IP:保密  浏览次数:1109
     雨中客说得很对
   2005/11/18 17:45:00  网友:雨中客 IP:保密  浏览次数:1313
     在商标法实施前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的!!!
   2005/10/25 13:03:00  网友:ding!安素 IP:保密  浏览次数:1375
     确实是,还有哈药集团的一些谐音商标,居然.....没法说了!
   2005/6/2 11:43:00  网友:安素 IP:保密  浏览次数:1855
     “味全”的中文含意很清楚,在调味品上作商标注册难道不算是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功能用途,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性条款吗?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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