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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本月新增驳文共0
所有商标驳文共243
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英文近似驳文/英文类似
点击次数:
 5106
类别:
 第12类
驳回日期:
 2004/12/25
驳回注册号:
 1629864
引证注册号:
 1581851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代理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6期《商标公告》第1629864号“EUPO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POLO”,含义为马球,被异议商标“EUPOLO”的后四个字母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前两个字母“EU”一般认为是欧洲“EUROPE”的缩写,被异议商标商标在外形和发音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异议人商标使用在“汽车、自行车、摩托车、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摩托车、机动自行车、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上,两商标使用商品在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上相同,构成类似商品。异议人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汽车生产厂,“POLO”作为旗下的汽车品牌在欧洲乃至世界享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已经生产出“POLO”第四代产品。上海大众汽车公司作为异议人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也将生产“POLO”第四代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与异议人商标使用的近似商品上,损害异议人在先权利,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源产生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Eupolo”的首字母为大写字母“E”,其余五个字母为小写字母,采用艺术空心体,整体形象活泼大方。异议人商标“POLO”是四个字母构成,英文标准体书写,两商标构成主体截然不同,视觉感受有极大差异,不会令消费者误认。被异议商标“EUPOLO”无明确含义,是为配合被异议人的中文商标“欧宝陆”,取其谐音创造。异议人商标“POLO”是固有词汇,含义“马球”,读音明确,两商标的读音相距甚远。“Eu”是化学元素-铕的符号,并不是欧洲的缩写,欧洲“EUROPE”的缩写为“EURO”,不是“EU”,异议人的指责缺乏证据。被异议人利用各种广告促销手段,借助知名媒体,积极促进与广大消费者的沟通,“Eupolo”是异议人为开发一款150CC踏板车设计,自“Eupolo”作为商标使用以来,被异议人投入极大人力、物力、财力,设立专门部门,通过国内媒体进行宣传,消费者在购买该款产品时,已经十分清楚其生产者为被异议人,不会与异议人商标之间产生联想。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已经注册第1581851号“POLO”商标,被异议商标“Eupolo”虽然前面多两个字母“Eu”,但后四个字母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组合、外观及读音上没有显著区别,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车;助力车发动机;机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小型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陆地车辆用涡轮机;摩托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自行车发动机;三轮脚踏车”等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上相同,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9864号“EUPOLO”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7/12/21 16:03: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118
     驳的有理!!
   2006/7/27 14:10: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245
     骗人的!大骗子!!!!!!!!!!!!!!
   2006/7/27 14:07: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247
     都找不到商标的
   2006/7/27 14:05: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248
     NO GOOD
   2005/12/29 8:34:00  网友:西瓜 IP:保密  浏览次数:1937
     商标难啊
   2005/10/25 9:22:00  网友:吴烨 IP:保密  浏览次数:2115
     坚决支持审查员的决定!
   2005/10/25 9:21:00  网友:吴烨 IP:保密  浏览次数:2116
     打击恶意注册,就是应该这样!
   2005/10/21 9:03:00  网友:tomumao IP:保密  浏览次数:2133
     个人觉得是应该驳回,开了先例以后还不乱套了~
   2005/10/20 14:54: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160
     该商标应当驳回。判断英文商标近似有两条原则。(1)看两商标之间的字母相同的比例多少等于或大于50%以上字母相同,并且每个商标的文字总数超过4个,就存在近似的可能。(2)两商标的字母排列顺序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存在近似的可能。(3)两商标的发因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上述2商标具备这些条件因此被驳回。
   2005/10/20 11:22: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163
     我对审查员的能力持怀疑态度
   2005/9/3 1:23:00  网友:静水流深 IP:保密  浏览次数:2305
     这个引证及驳回理由是正当,合理的~
   2005/8/23 17:21: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343
     这样是整体商标还好啊?怎么还不性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有偏见啊!
   2005/8/9 14:13:00  网友:albert IP:保密  浏览次数:2377
     离谱!
   2005/8/9 11:09:00  网友:云杉 IP:保密  浏览次数:2381
     天哪,这也驳,到底该怎么注册商标啊.还有标准吗?
   2005/8/2 17:38:00  网友:谁是谁 IP:保密  浏览次数:2403
     今后英文商标如何注册?!
   2005/5/9 9:35:00  网友:andy IP:保密  浏览次数:2589
     个人不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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