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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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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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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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英文近似驳文/英文相同 |
点击次数: |
4246次 |
类别: |
第44类 |
驳回日期: |
2004/12/25 |
驳回注册号: |
1631917 |
引证注册号: |
1599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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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代理南京避风塘桑拿浴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6期《商标公告》第1631917号“避风塘BI FENG T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1998年成立,后两年又设立三家分店,“避风塘”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异议人设立醒目的店堂牌匾、店外广告,定期举办各种促销活动等,异议人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较高的知名度。异议人商标“避风塘”在第29、30类商品与42类的服务上注册。被异议商标“避风塘BI FENG TANG及图”的中文与异议人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汉语拼音明显是避风塘。异议人在第42类服务上已经注册第1599908号“BI FENG TANG”商标,被异议商标拼音与异议人该商标均含拼音,在设计上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均指定“蒸汽浴室”服务项目,被异议商标应拒绝注册。被异议人设于南京,对异议人商标和字号已在上海及其周边地区驰名的事实不可能不知道,被异议人采取复制异议人商标和字号的方式参与竞争,甚至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和字号相同的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悖离商业道德,应予取缔。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已经注册第1599908号“BI FENG TA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蒸气浴室;包装设计”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避风塘BI FENG TANG及图”由汉字、拼音及图形构成,其拼音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BI FENG TANG”排列、组合、读音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公共卫生浴;公共保健浴室;蒸气浴室;美容院;按摩(医疗);理发店;按摩”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蒸气浴室”在服务的内容、方式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或类似的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企业名称字号的侵犯,也不能证明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31917号“避风塘BI FENG TANG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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