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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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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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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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中文相同 |
点击次数: |
3235次 |
类别: |
第9类 |
驳回日期: |
2004/12/25 |
驳回注册号: |
1626425 |
引证注册号: |
124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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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西安智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深圳市金兆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西安智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咸阳恒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5期《商标公告》第1626425号“千里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千里通及图”与中山市万里通天线器材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万里通及图”商标的中文同是三个字组成,且无确定含义,排列顺序相同,二者差别只是第一中文字不同,但“万”和“千”同样是表示数目的名词,两商标应属于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内部通讯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无线电干扰设备”等,两者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场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应属于类似商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异议人1997年成立,从成立之日起,一直在自己的产品上用“千里通”商标,并在全国各地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异议人设计的数字寻呼机、中英文股票信息机,年生产能力20万台,异议人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我国通讯行业具有较高声誉,被异议人为一家通讯行业的公司,在资讯发达的今天,被异议人很容易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千里通”商标,以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千里通”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万里通”整体外观视觉存在很大差异,“万里”和“千里”差别明显,“千”和“万”属于两个不同数量级,差别之大,无须赘述,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是“千里通”商标的在先申请人,异议人未申请“千里通”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商品“镭射影碟机、电视机”等,被异议人申请商品为“防无线电干扰装置、电传真设备”等,两者商品存在巨大区别。被异议人1999年成立,“千里通及图”商标是被异议人结合本企业GPS保安监控定位产品的实际,独立创造的名称,暗喻产品功能,具有显著性。异议人是出售寻呼机,提供寻呼服务,被异议人是从事安全定位和报警业务,从事行业相去甚远,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异议人注册使用商标不当,在收购不成的情况下使用异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的第1249005号“万里通WLT WANLITO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镭射影碟机;音箱;扩音机;麦克风;内部通讯设备;电视机”。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万里通”,与被异议商标“千里通及图”的汉字“千里通”仅首字不同,但“千”和“万”在汉字中一般作为数词使用,两商标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防无线电干扰设备;成套无线电报机;电子信号发射机;内部通讯装置;天线;调制解调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内部通讯设备”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电传真设备;防盗报警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电传真设备;防盗报警器”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参加展览会照片(复印件)、户外广告照片(复印件)、2000年10月28日《大众证券》报纸广告(原件)及8/99期《寻呼天地》杂志(原件)等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使用在寻呼机商品上的“千里通”商标在全国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是抄袭异议人使用的商标,因此,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26425号“千里通及图”商标在“防无线电干扰设备;成套无线电报机;电子信号发射机;内部通讯装置;天线;调制解调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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