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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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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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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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华每HEBEIHUAMEI/华梅 |
点击次数: |
7310次 |
类别: |
第17类 |
驳回日期: |
2011/11/11 |
驳回注册号: |
8339686 |
引证注册号: |
8195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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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石棉石板,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锅炉隔热材料,石棉遮盖物,石棉绒,石棉布,绝缘耐火材料,橡皮圈,垫片(密封垫)”等商品上申请注册“HEBEIHUAMEI华每”商标(申请号为8339686),于2010年11月10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该商标中文部分与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0年4月12日申请在先的第8195063号华梅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一、被驳回商标“华每”于2010年5月28日申请,根据记录,被驳回商标的申请日可查询商标数据日期截止至2010年1月27日,由于引证商标“华梅”申请于2010年4月12日,正是处于被驳回商标查询数据的盲区之中。商标查询数据的盲区风险是商标申请流程中最难以规避的风险,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由于商标申请的盲区时长并不稳定,处于浮动状态,一般在3-4月之间,因此盲区导致的驳回风险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代理人都无法规避的。由于近几年商标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在商标构思方面发生创意重合的几率增大,代理人更有义务提醒申请人做好商标申请遭遇盲区风险而被驳回的心理准备。
    
    二、以下是本人对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近似关系的详细分析,供大家交流指正。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第7小项: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在本案中,被驳回商标的中文部分“华每”和引证商标“华梅”指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对应位置仅有一个汉字不同,即只有“每”与“梅”不同,两个汉字的读音相同,仅声调有差别,构成汉字的声旁亦为相同的“每”字,仅有偏旁不同。两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张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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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23/7/18 10:22: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8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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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和每的含义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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