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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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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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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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中文近似驳文/广凌霄东/凌霄 |
点击次数: |
5356次 |
类别: |
第7类 |
驳回日期: |
2011/11/11 |
驳回注册号: |
8157196 |
引证注册号: |
247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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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介绍:
    申请人在第7类“混凝土振动器、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离心机、阀(机器零件)、鼓风机、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泵。(截止)”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广凌霄东”商标(申请号为8157196,以下简称被驳回商标),于2010年10月20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该商标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7717号、第336545号和永康市威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6347272号凌霄商标近似(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并且该商标中含有“广东”,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回”。 
金话分析:
    申请人在申请之初就已知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集电机和水泵的知名企业,其名下的注册商标“凌霄”在业内属于知名品牌。申请人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尝试申请了“广凌霄东”商标,最终还是被商标局识破,不仅如此,商标局还识破被申请商标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广东。无独有偶,在这之前也是有位申请人,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了阿齐米鲁尼商标,结果也是被商标局识破,认为与“阿米尼”商标近似而予以驳回。
    随着申请量的不断增加,商标审查日益严格,因此,类似于之前的此类情况大多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在此,我想提醒申请人在今后的商标申请过程中,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否则很可能是既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申请费用,得不偿失。(周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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