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驳文金话 |
 |
|
|
|
 |
全部 |
|
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琪蓓儿/琪贝儿 |
点击次数: |
7103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10/8/18 |
驳回注册号: |
8132924 |
引证注册号: |
7239287 |
|
|
|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吴云霞于2010年3月19日在第25类“服装,袜,袜裤,帽,围巾,手套(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腰带,舞衣”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琪蓓儿QIBEIER”商标(申请号为8132924,以下简称被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被驳回商标与何震琪330725196712064512在类似商品上于2009年3月9日申请在先的第7239287号“琪贝儿QIBEIER”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依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在本案中,被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中对应位置仅有一个汉字不同,即只有“蓓”与“贝”不同,且不同的两个汉字的读音相同,除此之外,两商标也确无固定含义,故应认定该两商标近似。
    商标审查标准中的规定是笼统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涉及到商标申请的每一种具体情形,这就要求审查员凭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主观感受来判断某两个或几个商标是不是近似,因每个人的认识程度和理解能力不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事情也就比较容易发生。对我们代理人来说,为了更好的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要仔细研究商标局的审查指导思想。在其审查判断标准变严时,我们也要抱着更加严格谨慎的态度替客户查询商标,在排除商标查询盲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注册被驳回的风险。但是,本案不是代理人的失误,在上报时已告知申请人该被驳回商标存在很大风险,申请人一定要尝试才导致商标最终被驳回。(孙秀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