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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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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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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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力猫皇/力猫 |
点击次数: |
5991次 |
类别: |
第7类 |
驳回日期: |
2010/9/9 |
驳回注册号: |
7810808 |
引证注册号: |
734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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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李正国(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9年11月5日在第7类“清洗设备,机械密封件,高压洗涤机,空气压缩机,农业机械,鼓风机,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发电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力猫皇”商标(以下简称被驳回商标,申请号7810808)。商标局以被驳回商标与台州市金佩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341337号“力猫”商标近似,驳回申请人在“农业机械、清洗设备、高压洗涤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本案中,被驳回商标“力猫皇”与引证商标“力猫”,其陈述主体部分都是“力猫”,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他人在先的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中含有的“皇”字,属于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故判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
    对于因以上原因被驳回的商标,其数量不在少数,如“活力”与“活力派”、“绅士”与“绅士风”等。在实践中,诸如“新、老、东方”等形容词、“很、十分”等副词、“世家、一族”等显著性较弱的词,商标局一般是不予审查的,只审查商标的显著部分,只要是显著部分近似,即判商标近似。
    
    由以上的驳回我们也看出,商标局在依据审查准则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对近似商标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对凡是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都将予以驳回,这就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把关,以免在时间和金钱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孙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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